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吸毒的成因与预防对策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一、毒品的定义和特征
(一)毒品的定义
关于毒品的概念目前还暂无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定义。在英语中,毒品的 对应词汇是 drug 或者 narcotic drugs,而 drug 的含义有一个逐步缩小的过程:即在初始阶段 drug 泛指一般药品,后来特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然而,由于法律具有确定性,而毒品本身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人类社会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域,对于毒品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各类国际公约中,1912 年《海牙禁止鸦片公约》最先把鸦片界定为毒品;1936 年《禁止非法买卖麻醉药品公约》则将其扩展为鸦片类,主要包括生鸦片、吗啡、海洛因以及含有鸦片成分的制剂;1972 年联合国修正的《麻醉品单一公约》及 1988年《精神药物公约》则明确将毒品分为两大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二)毒品的特征
1.2.1成瘾性
毒品的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在医学上,成瘾性也称为“药物依赖性”,即:由于反复使用某种药物而产生的生理依赖转化为心理依赖,或两者兼有之的状态。毒品的成瘾性包括生理依赖性和心理依赖性两方面。
生理依赖性。从医学的角度上看,生理依赖性是指由于反复使用某种药物而导致的生理上的变化,表现为一种周期性或慢性中毒的状态,需要不断使用该药物才能维持机体的基本生理活动。因此,吸食毒品者在反复注射、吸食毒品后,其身体机能状态就会发生改变,中枢神经系统及神经细胞等将产生耐药性,出现了对毒品的生理依赖。在这种状态下,毒品已成为机体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吸毒者必须持续注射、吸食毒品,否则身体将会出现不适,比如头痛、烦躁、肢体抽搐、甚至死亡等。通常的情况下,反复使用毒品后生理依赖就会形成,但生理依赖产生的时间及严重程度与吸毒者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所使用的药物种类、吸毒频率和每日的剂量等因素密切相关。同样的药物,或同一种毒品,对不同的人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事实也证明,有的人吸食海洛因一次就上瘾,而有的人却因为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反应,使他不再去吸食。
心理依赖性。心理依赖性也称“精神依赖性”。毒品使用者使用毒品后在精神上得到愉悦的快感及内心满足,于是出现了对毒品强烈渴求的心理状态,继而引发不断使用毒品,以获得满足的心理活动。表面上看,毒品的心理依赖性虽然不如生理依赖性强烈,但极难根除。在调研的过程中,笔者了解到,一周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可以让吸毒的人从生理上脱离毒品,但心理上的脱毒则非常艰巨,戒毒后复吸的比例约为 90%。主要的原因在于吸毒人员的心理都极其脆弱,要回归社会生活需要极大的信心与勇气。社会的不理解或者生活中的一些挫折、坎坷都有可能成为吸毒人员复吸毒品的导火索,由此也导致了大多数的吸毒者在生理脱瘾后,复吸率居高不下。
1.2.2危害性
危害性是毒品的后果特征,包括身体上的危害、心理上的危害和对社会的危害。
1.身体上的危害源于躯体成瘾性。毒品之所以被称为“毒品”的原因之一,在于其本身包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毒素(或称为毒物质),且对人的神经、大脑、呼吸道及心脏等各类器官具有明显的毒性。特别是在吸食毒品期间,由于身体对反复吸入的毒品产生了耐受性,吸毒者只有不断地增加毒品的剂量才能达到原来的平衡状态。而一旦吸食毒品过量,则可能产生各种病患或急性中毒引起死亡。
2.心理上的危害源于对药物的精神依赖性。当吸毒者躯体成瘾性发作且得不到满足时,其内心将产生一种对毒品的强烈渴求,加之身体深受折磨,此时吸毒者往往会失去理智,为了获得毒品或是购买毒品的资金,不惜铤而走险,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青少年吸毒原因层次剖析
(一) 外部环境是青少年吸毒的诱因
任何行为产生的起点来自于需求的不满足,行为人在客观不满足状态与主观寻求满足状态之间的徘徊与斗争为行为的发展提供了原始动力。这里要说明的是需要只是一种客观匮乏的状态,对于需要的评判不应附加“好”、“坏”等主观评价标准,而需要所呈现的匮乏状态也不仅限于饥饿、寒冷、酷热等生理需要的匮乏状态,也包含着思念、孤独等心理需要的匮乏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有学者将青少年 吸毒原因归纳为: “与个体的生理需要无关,是由外界事物的刺激引起的”。这显然是没有注意到需要是产生行为的原动力,需要的内涵包括着心理需求。
(二) 人格缺陷是青少年吸毒的主因
在面对环境诱因时,青少年可以选择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去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否选择以合法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则取决于行为人在面对诱因时是否具有自我调节能力。“自我调节能力决定了
人在面对各种诱惑时,能否基于社会规范和个人利益的综合考虑而进行合乎理性的行为抉择; 能否计算自己行为的各种后果。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犯罪人与守法者的根本区别。”青少年在面对朋友们的诱惑时,有吸与不吸毒品两种选择,具有自我调节能力的青少年能够控制住自己的欲望,洁身自好。反之,缺乏自我调节能力的青少年则放任自己的欲望,甘愿与他人同流合污。
三、青少年毒品犯罪防控对策探讨
(一)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强化立法导向作用
我国目前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规范较发达国家的而言,具有数量少、条文不完备、惩治力度弱的特点,尤其是青少年毒品犯罪方面上的立法缺陷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没有专门规定青少年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只是在相关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体现对青少年毒品犯罪进行防控的规定。之后,随着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的逐一颁布,以及近年来各省市禁毒条例的出台,现阶段我国各省市对青少年毒品犯罪的打击及防控力度较新中国成立初期得到了明显的加强。但是,由于国际毒潮的侵袭及我国各省市毒品犯罪活动联系的加强,青少年毒品犯罪活动的形式越发多样化,现有刑事法律法规在打击规制青少年毒品犯罪上的空白越来越多,因此十分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及法规。
(二)加强执法力度,健全缉毒戒毒机制
对毒品犯罪进行防控,除了立法上的及时完善外,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打击,其中各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以及戒毒所的作用最为关键。公安机关和禁毒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谨的打击控制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禁毒措施,加强禁毒合作,联手出击;戒毒所则需加强其各方面配备设施的建设与完善,为初犯者及复吸人员提供良好戒毒环境,改善管理教育模式,真正做到劝化吸毒人员远离毒品,加入全民禁毒的行列。
结语
在毒品犯罪日益猖獗的今日,预防青少年吸食毒品显得愈发重要,难度也日益增长。对此应当深入分析青少年吸毒的原因,通过不同层次原因的划分,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之前无论是学术研究抑或政策、法律的出台,都将预防工作的重心放在青少年身上。但是传统的犯罪预防工作有着天生的不足和缺陷,而且青少年吸毒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对于青少年吸毒行为不仅要注重治“本”,即以改善青少年的人格缺陷为要务,也要注重治“标”,用具体的情境设置来消除青少年吸毒的客观条件,加大其吸毒成本,阻碍吸毒行为的实施。只有标本兼治,才能真正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郦毓贝主编:《毒品犯罪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3]姚兵:《论未成年人犯罪情境预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 年第4期。
作者简介:邢稳(1993.2-),男,汉,河南省固始县人,硕士,职称:四级警长,研究方向:禁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