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刑事案件查封甚至没收如何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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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守稷 2赵永丽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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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刑民交叉”案件大量存在,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先刑后民”的思维被贯穿于法院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在审理过程中,经常要求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等待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需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时,执行法院往往以刑事被害人作为优先退赔的对象,而否认设定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未能体现对民事债权人合法抵押权的尊重和保护。
笔者结合多年审判执行实务,对此类案件的实务要点进行归纳总结,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债务人兼负刑事及民事债务时,抵押权优于被害人的损失退还请求权而劣于被害人人身损害医药费用清偿请求权受到保护,结合法院的审判执行实务,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兼负刑事和民事债务,且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抵押权,执行法院在清偿被害方医疗费用后,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请求应予支持,即使抵押物已被生效刑事判决查封甚至没收,并不影响已经合法成立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效力。
一、在处理刑事案涉财产时,因财产上设定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执行法院在清偿被害方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后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请求应予支持。所以,案涉房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刑事案件中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二、执行案件中,即使案涉财产系被执行人使用违法所得购置,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仍合法有效。比如刑事裁判认定案涉财产系被执行人用其所吸收的款项以被执行人的名义购置,但该裁判并未否定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财产系赃款购置以及抵押权人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对案涉财产享有抵押权,应就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财产虽系赃款所购,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人仍可就执行抵押财产所得款项请求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人基于债权债务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刑事被害人获得退赔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执行标的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赔付之后受偿。对此,时任最高法院执行局长刘贵祥在《人民司法》2015年第一期发表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对其抵押权应优先予以保护,但是,其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医疗费用的支付”,因此可认为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刑事退赔,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所表述的逻辑顺序。执行中,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此时因刑事裁判认定被执行人财产系他人所有,但由于申请执行人对案涉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抵押权应优先于被害人退赔损失请求权,该他人要求将涉案财产拍卖款优先退赔给自己的,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支持。所以抵押财产虽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财产优于刑事被害人损失退赔请求受到清偿。
四、执行法院在对涉案民事裁判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同时还承担刑事责任,在被执行财产已拍卖变现但相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尚未执结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暂缓处置涉案财产拍卖款。此情形是指申请执行人对涉案财产不享有抵押优先权,应严格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债权人对刑事裁判案涉财产依法享有抵押权并主张优先受偿的,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其贷款本息在执行标的拍卖所得案款中优先受偿。
六、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物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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