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摘要
关键词
安全;培训;措施;
正文
引言:建筑施工单位须牢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好的项目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第一的重要性,因为安全问题影响项目管理者的前途,企业的利润和企业的声誉。企业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安全教育培训。
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依据。
1.对安全教育培训提出要求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修订)等。
2.对安全教育培训提出要求的法规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393号令)等。
3.对安全教育培训提出要求的部门规章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总局令3号,2015年根据80号令第二次修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总局令44号,15年根据80号令第二次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等。
4.对安全教育培训提出要求的国家标准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
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安全教育培训的意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外的所有员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单位的劳务人员(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均比照其他从业人员。
3.安全教育培训的类型。
3.1岗前培训。从业人员根据需要,分别要进行上岗前三级教育、消防教育、职业卫生教育、应急知识教育、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
3.2转岗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3复工教育培训,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人员需要在上岗前进行班组级教育。
3.4四新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3.5季节性教育培训,根据汛期、冬期等季节性要求进行的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3.6日常教育培训,传达上级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事故案例等。
三、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2.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1其中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消防教育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岗前进行消防教育培训,每年定期进行季节性消防培训演练。
3.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指出,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2)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3) 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 报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4. 职业卫生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
1.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2.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5. 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7.操作人员的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所有教育培训中最基础,最基本的内容,班组级安全教育扎实开展,操作人员就能够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违章作业。
8.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入厂(矿)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外来人员进人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人厂(矿)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五、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违法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结语:
施工企业应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教育经费,分层次分类别,按要求的学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详细记入职工培训档案,让所有参建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消防、应急管理、四新技术、季节性作业的要求,做到四不伤害,从而减少或避免各项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总局令3号,2015年根据80号令第二次修正)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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