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冷冻胚胎技术的法律规制
摘要
关键词
冷冻胚胎;胚胎归属;技术法
正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冷冻胚胎技术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和改变我们的生活。“全民内卷”背景下,我们的生活环境已然发生变化,我国不孕不育率持续攀高。辅助生殖技术对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有一定作用。我们在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探究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冷冻胚胎技术在促进我国生育率提高方面的作用机制。
一、冷冻胚胎技术立法概述
(一)国外冷冻胚胎技术法律制度
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较早的一些国家与地区,冷冻胚胎技术的相关法律问题不断涌出,其法律规制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以下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英国、美国、德国进行具体案例分析。
1.英国
英国是对冷冻胚胎立法最早的国家。1990年11月1日,英国发布了《人类受精和胎胚法案1990》,也成立了人类受精和胚胎管理局。2008年,英国对《人类受精胚胎和胚胎法案1990》进行修改升级,变成了《人类受精胚胎和胚胎法案2008》,修改了一些胚胎条款,调整了法条的适用范围,拓展了胚胎的合法研究范围。这次的立法推动了立法和社会的同步发展,也促进科技和医学的共同发展。
2.美国
美国的冷冻胚胎技术已达到比较优秀的水平,与此同时,随着这项技术的成熟美国相关冷冻胚胎技术的立法方面得到不断的完善。早先于1996年之前,美国关于胚胎的法律有《涉及胎儿保护的联邦条例》,内容规定联邦基金的资助不能用在制造人类胚胎或者破坏人类胚胎的研究。美国的《人类胚胎法》也有冷冻胚胎的研究范围和保护时限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都是美国的实践和社会选择法律的缩影。
3.德国
1991年,德国实施了《胚胎保护法》,该法规定了胚胎是生命权的保护对象。在德国实践中,发生了一起相关的著名案例——存储精子灭失案。一男子由于患有生殖疾病,将自己的精子在某医院冷藏。然而该男子打算使用精子时,被告知由于存储机构的过失,导致存储的精子灭失。于是其提起诉讼,而他的请求也得到了德国联邦法院的支持。在上述案件中,德国将冷冻胚胎作为特别的保护对象。
(二)国内冷冻胚胎技术法律制度
2014年,我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纠纷案,因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界定不清而产生争议。该案中,沈某与刘某因生殖障碍选择冷冻数枚胚胎,与医院签署协议同意冷冻胚胎由医院代为处理。然而,二人不幸车祸丧生,双方父母和医院之间对此产生争议。一审法院的观点是胚胎不可由其父母继承,而二审法院从伦理道德、个人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方面考量,将冷冻胚胎判给其父母监管和处置。由此,社会各界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地位、权利归属和处置规则进行深入探讨。目前,我国在冷冻胚胎领域的立法依然空白,具体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争议,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新时代背景下,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进步,辅助生殖技术逐步在不孕不育人群中获得发展。冷冻胚胎技术让很多不孕不育家庭得到圆满,但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权属等问题一直没有法律条例作为支撑,以至发生冷冻胚胎案件时,该如何对其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冷冻胚胎技术伦理与法律的冲突
(一)冷冻胚胎技术伦理与法律的冲突
随着生殖技术快速发展,冷冻胚胎技术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殖技术,被越来越多的人采用,在帮助人们解决生殖难题的同时也带来一些伦理道德与法律问题。因此怎么在不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前提下,正确运用冷冻胚胎技术成为一大难题。
2014年江苏无锡法院对冷冻胚胎案的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忽略了伦理道德,忽略了胚胎具有能发育成人的潜在特征,而且双方父母都属于晚年丧子,处于极度的悲伤状态,不应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剥夺双方父母对胚胎的继承权。考虑冷冻胚胎能否继承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不能让伦理道德与法律相冲突,应该在充分考虑伦理道德的前提下,适用相关法律。这样才能使社会更加稳定和繁荣。
(二)冷冻胚胎技术伦理与法律的联系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依据来看,我国民法上的公序良俗是冷冻胚胎伦理道德方面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虽然目前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冷冻胚胎技术,但随着冷冻胚胎技术逐渐发展和成熟,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相关立法。在考虑冷冻胚胎技术相关立法时,既要充分考虑到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理念关于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又要结合中国目前关于冷冻胚胎技术实际面临的困难进行立法。否则,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导致家族内部的关系混乱、紊乱,严重违反伦理道德,不利于冷冻胚胎技术的继续发展和当今社会的稳定。
三、冷冻胚胎技术法律规制完善路径
(一)完善对相对人保护制度
冷冻胚胎技术成为二十世纪末至二十一世纪医学生育领域发展的新兴突破口,在理论实践的成熟,市场需求激增,以及资本巨大投入下其医疗体系渐趋完善。然而,由于胚胎法律领域概念的模糊性,使得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对相对人的主体权益造成侵害。
以2013年沈新南、邵玉妹诉刘金法、胡杏仙监管、处置权纠纷案为例,在当今相关法律条例未能最大保护相对人权益之时(相对人状态忽略),法院或者相关协调机构应更为关注人伦情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所需,其次,在医院和相对人进行事先书面约定时,应当考虑更为周全,满足突发情况,最后,则是相关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应当加快建设相关法律体系。
(二)完善知情权归属认定制度
知情权作为民事主体之间权益维护的前提,其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双方事件发展的走向,而在医疗领域,知情权的保障是维护医患关系的重中之重。医疗领域的知情权具体包括四大方面,医疗的具体治疗措施,治疗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风险,所需花费各项费用,以及与医疗过程中相关的其他直接信息。民法典明确医疗关系中知情权告知,然而只是相对明确一般医患知情权,对于新型具体事例,还不能很好地进行知情权保障,需要相关措施的辅助与完善。
(三)完善法律监督管辖制度
首先,法律监督部门应与检察院形成信息互通渠道,保障检察院对于相关法律实施的实时把握,其次监督管辖过程中应当形成“两线思维”,其一,对于正在实施的相关法律条例,应当借鉴先前案例经验,具体的实施问题应当督促案件相关主审法官整改,若是法律条文本身问题,则在后期形成方案提交整改。另一条线则是对于当下其薄弱法律基础,既要对诞生的新条文实施进行严加把控,也要对引用的相关民事法律条文进行严格监督,避免滥用。
冷冻胚胎技术的发展予人类的生育乃至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站在当下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立场上,冷冻胚胎是否具备合法性,其胚胎是否具有生命,其所有处置在医院和权利人之间的矛盾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应运技术而生,而且事关“生命”,需要冷冻胚胎技术法律的发展和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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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铜陵学院2023年度安徽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S202310383192
2022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青年项目“三孩政策背景下安徽省生育率提升法律保障研究”
项目编号:AHSKQ2022D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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