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火灾时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法律责任分析

期刊: 环球科学 2023年第16期 DOI: PDF下载

王远霞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2401

摘要

电动自行车以物美价廉、便捷等特点极大的满足了市民短途出行需求,并大力推动了快递和外卖行业的发展,促使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持续增长。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火灾也居高不下,特别是给住宅和住户增加了不少火灾风险。实践中,对未发生火灾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以下简称“电池入户”)行为没有清晰的法律定性,使得居民们在沉默中担惊受怕,物业公司也以未发生火灾不属违法为由仅是“劝告”,举报往往不了了之。本文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结合电池入户行为的社会生活实际予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不论是否发生火灾,电池入户皆具有违法性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解决电池入户未发生火灾时法律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

法教义学;电池入户;违法性;预防性侵权责任

正文


Analysis of Legal Liability for Electric Bicycle Batteries Entering Houses Without a Fire

Wang Yuanxia

Beijing Hanjian Heshan Pipeline Co., Ltd,Beijing,102401

Abstract:Electric bicycles have greatly met the short distance travel needs of citizens with their high-quality, affordable, and convenient characteristics, and have vigorous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xpress delivery and delivery industries, promoting the continuous growth of the number of electric bicycles. At the same time, electric bicycle fires are also high, especially adding a lot of fire risks to residential and residential areas. In practice, there is no clear legal definition for the behavior of electric bicycle batteries entering households without a fi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battery entering households"), which makes residents feel scared in silence.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also only "advises" on the grounds that no fire has occurred, and the report has never been resolved. This article applie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by analog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doctrine and the actual social life of battery entry behavior. It determines that regardless of whether a fire occurs, battery entry is illegal and should bear corresponding legal responsibilities, thus solving the problem of legal application when no fire occurs in battery entry.

Keywords: legal doctrineelectric bicycle batteries entry illegalityPreventive Tort Liability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但电池单独入电梯、入户却未明文禁止;另外,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但未禁止入户停放或充电。例如:《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7条1款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再者,有些地方法规规章限制入户的行为范围仅限于入户充电,例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禁止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部分地方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而没有明确禁止电池入户,例如:2022年深圳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十严禁”的通知》规定“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2022年5月《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提出“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也是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

以上诸法律法规、地方法规等文件未明确禁止电池入户或禁止的行为范围不全面,对电池入户未发生火灾的行为没有明确定性,以致电池入户现象屡禁不止,产生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盲区。值得庆幸的是20231月1日开始实施的《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13条对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的场所作出了可衡量性的技术标准与要求,执法依据的确定性进一步提高。但作为地方性法规仍有其适用的局限性,笔者认为,电池入户行为不应因结果不同而定性不同,无论结果为何都具有违法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从法教义学的角度予以论证。

二、电池入户包括方面内涵

其一,电池入户的行为主体与损害对象的范围既包括业主,也包括非业主。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外来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出租屋数量不断增加,电池入户的行为人不仅限于业主。依据《民法典》第272条的规定,业主行使权利尚且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其他非业主的自然人更不能实施危及建筑物安全以及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272条,将电池入户的行为主体与损害对象的范围扩大为业主及非业主。

其二,电池入户的客体是电动自行车电池,既包括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一起入户,还包括电动自行车的电池被拆卸后单独入户。因为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是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关键因素之一1]40-42。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人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拆卸爬楼回家充电,以规避相关规定以及电梯阻车系统的识别,行为人主观过错非常明显。2021年北京通州电动自行车失火案5人死亡,财产损失98174元2]

其三,电池入户的“户”依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是指住所,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电池入户行为类型既包括入户充电还包括入户停放。2023年4月7日北京丰台居民因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充电,发生爆炸起火致二死一伤3]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停放自燃亦可见于报端,在此不赘述。入户充电入户停放这两种状态都会发生火灾,应全面纳入考虑。

三、电池入户未发生火灾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电池入户未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应认定其违法性。

1、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发生火灾的概率不低,并呈上涨趋势。

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数据,2021年共接报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近1.8万起、亡57人42022年一季度全国共接报火灾21.9万起,共有625人因火灾死亡、39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2亿元,其中,电动自行车火灾3777起,同比上升35.9%5。由此可见,电动自行车火灾同期发生概率高达1.7%。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相较于自行车和摩托车具有速度快、价格合适等优势,在快递和外卖行业繁荣发展的助推下,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持续增长,2021年1月-3月,电动自行车规模以上企业产量708.1万辆,同比增长86.3%6。以上可见,电动自行车火灾概率在电动自行车行业规模发展的同时呈现上涨趋势。

2、电动自行车电池造成的火灾损害较大,特别是在居住场所。

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数据,2021发生高层住宅火灾3438起、亡155人,分占高层建筑火灾的84.7%和92.3%42022年一季度全国共接报火灾中,从起火场所看,居住场所较为突出。共接报居住场所火灾8.3万起,共造成503人死亡,虽然起数占火灾总数的38%,但死亡人数占总数的80.5%;其中,较大火灾21起,占较大火灾总数的72.4%5。由此可见,居住场所火灾损害更大。

因而,禁止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场所势在必行,对电池入户的行为确认其违法性符合正当性原则。针对行为人将电池入户的行为,虽然未导致火灾,但也应当认定其违法性,权利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67条及236条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

3、明确禁止行为人将电池入户,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主要内涵包括合目的性、必要性和相称性7

1)根据合目的性,禁止行为人将电池入户的行为是保障居民特别是集中居住场所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手段,符合《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立法宗旨。

2)文中统计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发生爆炸或火灾的概率不低,并且电动自行车电池造成的火灾损害较大,特别是在居住场所,因而禁止行为人将电池入户有现实的必要性。

3)根据相称性,一方是行为人的充电与停放自由,另一方是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西方法谚“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体现了自由的限制性。根据《民法典》第132条的立法精神及文中统计数据可知,禁止行为人将电池入户所造成的损害(行为人承担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被盗、充电不方便、充电费用高等代价)小于允许行为人将电动自行车入户所造成的危险(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救助难度等等),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应选择前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明确禁止行为人将电池入户是具有合理性的。

4、认定电池入户行为违法性的法律依据

行为人将电池入户如果未出现损害后果,虽然不能适用《民法典》1165条,但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及1167“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电池入户未发生火灾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及利益平衡

通过以上正当性、合理性及合法性分析,明确了电池入户的违法性。区别于电池入户发生火灾时行为人承担的是一般侵权责任,未发生火灾时行为人应承担的是预防性侵权责任。民法典236条中的“可能妨害物权”“消除危险”是一种物权请求权,是指对于某种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可能性的危险,物权人也可以请求有关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81167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相同,不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而属于“预防性责任方式”9,在我国与物权保护、人格权保护方式相交叉或重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适用于侵害人单方预防的事故,共识为,在构成上不要求过错和损害10。行为人将电池入户有可能危及权利人的物权,也有可能危及生命权、身体权,应承担预防性侵权责任。

当然,在禁止行为人将电池入户之时,一方面,依据《民法典》1198条要求物业公司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里关键是要明确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11。可以参考物业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物业公司的安保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12。对于电池入户的管控,物业公司所尽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是现实生活中在小区门口粘贴一纸宣传页,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后,应当尽极大可能履行警示与告知义务;完善并维护基础设施配套便于小区居民电动车停放与充电;加强相关监控、巡查、预警措施;增加举报渠道,并提高举报处理效率,以实现法律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地方相关部门应加强基础配套,例如对电动自行车电池质量严格监管、规范充电价格管理、统一停放管理以及集中充电管理,使得限制行为人充电与停放自由的损害适当降低,适当分担行为人电动自行车充电与停放所需的配套成本,减轻行为人的后顾之忧,满足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需求,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三者统一,符合新时代习近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三个至上”的法治理念13。北京市为此提出了“推进居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杜绝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问题”的工作要求,纳入本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力争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居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全覆盖14

从比较研究的角度看,各国在推动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及法律管制的同时也高度重视相关配套的落实,例如:美国通过手机下载 App 来寻找附近空闲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甚至还能一秒变“桩东”,实现充电桩私有化;英国的充电桩加入了无线充电技术,市民们仅仅把车停在那里,用手机连接就能实现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德国的充电桩能够快速给电瓶充电,并且能够不损伤电瓶,还要统一使用具有欧洲标准的连接器;在日本,每隔1公里大致就会有一个充电桩,市民们用起来方便15

四、结论

笔者结合电池入户行为的社会生活实际予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电池入户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从而解决电池入户未发生火灾时法律适用的问题。在现阶段,以《民法典》为主要法律依据,明确行为人将电池入户行为的违法性并赋予其承担预防性侵权责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如果对电池入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跟上了,对于有关行为就会起到教育作用;二是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便于物业监管或有关单位执法依据确定化;三是使行为人形成内心确信,明确知道电池入户行为的违法性,权衡法律后果,从而做出相对正确的行为选择;四是使不特定的居民形成内心确信,监督行为人的此类违法行为以及监督物业公司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渎职行为,树立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权;五是间接推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提升,急民之所需,增加电动自行车充电与停放配套的投入,最终实现三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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