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关键词
经济法;企业;法律保护;问题
正文
前言
经济法的合理应用有利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规避很多非必要风险和经济损失,但是很多企业对经济法的了解不够全面,在运用经济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遇到一些问题,届时企业需向法律专业人员寻求支持,运用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保护自身权益,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稳定发展。因此,要对企业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完善经济法的相关内容,并且合理应用经济法,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企业发展中的保护作用。
一、企业法律保护问题
各行业的企业虽然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发展的较好,外部环境也在不断优化,但从企业法律保护角度来讲,仍然存有一定的不完善性。首先,从投资准入制度的局限性进行分析。经济法中对于企业投资准入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规范性不足、完善性不足以及法律存在缺失等,导致企业在投资准入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限制企业的发展。我国经济法根据企业所有制的不同,对企业采取的法律保护手段也不同,即便我国很大一部分不合理对待私有制的法律都已经发生变化,但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维和发展规划的影响,私营企业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全面认可,这也就导致我国部分私营企业在市场中地位相对较低。其次,融资制度方面存在不足。有关融资法律方面还有待完善,不利于企业内部积累资金。例如,就目前的融资状况来看,新型融资平台利用率低且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融资风险较大,限制了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的拓展。同时,企业本身存在抽逃资金、做假账包装公司、虚增资产及收益致使财务信息失真等多种问题,但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管存在漏洞且惩处力度较低,投资方需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从而导致企业融资困难。因此,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内部资金的积累受到了影响。再次,政府监管理念存在一定不当之处,应做出转变。例如,政府在监管过程中,未全面落实执法公示、全程记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并存在对私营企业执法歧视行为,导致私营企业发展缺乏安全感。同时,在监管中未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过度监管,并将监管与信誉对立看待,导致对企业实施的监管越多,讲信誉的企业就越少,而企业越是不讲信用,政府制定的监管法律也就越多,形成了恶性监管循环。但由于监管与信誉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政府监管的内容越多,就说明掌握的权利越大,所拥有的自由度也就随之加大,从而导致企业未来的发展缺少稳定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考虑未来,进而出现不讲信誉的现象。如,很多的小型煤矿企业采矿时不考虑在安全设备方面投入大量资金,这是因为煤矿开采过程中无法预见何时将会受到政策影响被叫停,故而不考虑未来发展情况,不在乎自己的信誉。
二、经济法视角下对企业实施法律保护
(一)保护的意义
首先,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迅速发展,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经济法在保护这些企业方面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其一,我国各地区都分布着很多企业,可促进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方向有着一定的引领性、指导性作用。其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就业压力。这是因为我国很多企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提供很多的工作岗位,增加就业机会,就业压力也随之得以改善,这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等也具有现实意义。其三,各行业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经济结构,促进我国经济更好的发展。现在很多企业的产业类型都会涉及到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对产业结构变化有很大的影响,对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意义。其四,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扩大出口量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外贸出口需要不断提质扩量,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态不仅能够满足国内对于相关产品的需求,还能够对外出口,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2]。
其次,具有明显的理论意义。我国企业虽然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也随着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不断扩大,但是大型企业的优势更加明显,为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运用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给予中小型企业一定政策支持,保障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等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自由性、有序性与合法性。此外,大型企业的存在还会对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增加其倒闭的风险,因此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之间的竞争需要政府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给予中小型企业恰当的保护,而不是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与此同时,经济法在本质上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其可以协调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平衡,保证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都能够拥有发展的机会,从而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
(二)经济法追求的价值
在现阶段的社会背景下,经济法追求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追求企业之间竞争的自由性。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具有特殊价值,保证了整个社会发展的综合效益。对此,在面对市场垄断这一现象时,经济法将保护弱势群体作为固有使命,对市场竞争进行重新调整,为企业之间的竞争提供自由的环境。第二,经济法追求竞争过程中的正义、公平,也是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价值。目前,社会各行业的发展中都存在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现象,经济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不公平、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通过法律措施在市场中建立正义、公平的竞争机制。第三,经济法追求有序竞争及和谐经济。经济法主要是想通过法律措施对企业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进行协调,以实现企业之间的互利共赢。经济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提升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整体利益,促进整体利益提升的合理合法行为应获得经济法的有效保护。
三、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法律保护措施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从经济法视角下完善企业法律保护措施,需要为企业建立合法合规的融资渠道,不断完善金融支持体系,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新的活力,这是保护企业、促进企业发展的主要措施之一。融资方式通常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1.直接融资指的是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的融资,如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等,以此筹集经营资金,不需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操作,具体包括发行债券、股票、资产证券化等形式;2.间接融资是指企业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渠道向资本原始所有者融资,主要形式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委托人或者零散客户的零散资本聚集起来,而后再通过购买企业股票、贷款等形式融资。
我国关于企业融资方面的法律不完善,加上对部分企业在制度上存在歧视,增加了企业融资难度,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而这部分企业对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均有显著价值,是我国经济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这部分企业的生存遇到很多的困难,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资金上无法通过银行得到足够的支持。这对私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企业融资实施法律保护:其一,对现有的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完善信贷服务,为企业提供充足的贷款。组建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为当地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发展,推动当地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小型商业银行多为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模式,由中央政府、金融机构、个人、大型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多方共同出资设立,为当地的企业提供资金服务。民营银行在这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中国民生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同时,还可以成立政策性银行,主要针对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可以在这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金融法律制度上帮助中小型企业合法合规获取发展资金。其二,构建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科学的信用担保体系便于疏通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能够帮助企业拓展融资关系。成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在银行顺利贷款提供担保,可以弥补企业在资产额较低方面的不足,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使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渠道更加通畅。政府应介入企业与银行的信贷服务中,发挥政策的优势,将中央、省、市、区县都合理纳入担保体系中[3]。
此外,在完善金融法律制度时还要重视直接融资体系的价值,健全我国经济市场中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证券市场上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板块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不断增加企业直接融资的途径,尤其是创业风险投资机制需要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加以完善,设立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为技术创新型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以促进企业发展。
(二)完善竞争法律制度
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法律保护措施,需要针对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加以完善,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合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保护“弱势群体”不是要借助法律保护落后,而是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借此推动先进产生。因为在竞争自由的市场环境下,可能因市场机制存在着不公平情况而出现“助强凌弱”现象,中小型企业很难得到发展的机会,容易出现垄断现象,因此需要从法律角度完善市场竞争制度,加强管理,使中小型企业可以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市场经济环境下,确保竞争的自由性、公平性,才能奠定市场的基础,促进市场更好的发展,并且只要保持市场竞争的自由性不受到压制,市场经济基础就能够越来越扎实,并且得到社会的重视[4]。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需要保持一定的主体数量,大量的企业存在于市场中,是保持竞争自由性的重要前提,企业也可以在这样的环境下健康发展。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做出调整,以规制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需要,对弱势企业实施有效保护,满足企业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需求。
此外,《反垄断法》同样是保护中小弱势企业的重要法律措施,至今已经实施十五周年,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应当作出相应调整,禁止大型企业利用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限制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保护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利益。其一,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制行政垄断,反对政府以及相关的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就是要构建一个竞争自由的经济发展环境,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如果与行政权力发生非法的、不合理的混合,市场竞争规律必然被扭曲、被破坏,因此需要绝对禁止,以避免阻碍企业的发展。其二,允许中小型企业展开深入合作。《反垄断法》适用于企业之间的深入合作,但如果企业之间的合作影响市场自由竞争,《反垄断法》会予以制止。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之间的合作能够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增加与大型企业之间竞争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抵制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的合法化、合理化,并且有利于提高市场的生产效率,对竞争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国家鼓励的一种行为。综上,可以通过完善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的方式保护企业。
(三)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需要借助政治权力,按照一定的标准,无偿、强制且固定的获取财政收入。国家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对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进行调节,尽量使二者保持平衡,优化现有各类资源的配置,提高分配的公平性,促使社会面向总体目标发展,可以说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措施。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在促进企业发展中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是国家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政策、资金以及人才支持的重要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压力,有利于中小型企业加快资本积累速度,从而实现快速发展。同时,也可以认为对中小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助力企业发展,虽然从短期或个别的企业来看,我国的税收减少了,但是从市场整体或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税收总会有增加的机会[5]。目前,针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降低税率。对于中小型企业,为了使其能够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可以对其采取税率优惠政策。税率一般根据企业类型、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降低的税率主要有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其二,减免税收。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等多项政策法规,针对新成立的中小型企业、出口型中小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政策扶持。其三,提高征税起点。即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起征点提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压力,增加其经济收入。其四,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折旧率的提高可以促进生产设备更新换代,从而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对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样具有积极意义,并且能够减少当期税款。在税收法律制度中明确对于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可以促进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又能够保持企业创业热情,有利于企业发展,也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时,还需要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法律上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作出合理且明确的区分,促进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同时,对于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落实中小型企业与大型企业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加大对我国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总结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但社会整体环境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足,不利于企业发展。因此,需要对经济法视角下企业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而后提出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等科学的措施,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企业提供全面、科学、有效的法律保障,使企业可以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下发展,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并解决就业等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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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昱函.经济法视角下的中小企业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36):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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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魏雪冬.如何利用经济法基本原则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0,(03):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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