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
摘要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被害人;隐私权保护
正文
前言: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隐私被曝光、被人们所热议,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而这种伤害一旦出现就无法撤回,并且难以解决,会给被害人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也会使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工作不断深入,对于人权保护问题也愈加重视,如何切实保护被害人的人权成为了当下司法改革工作至关重要的一个部分。所以,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充分明确隐私权的地位,进一步完善被害人隐私权保护条款,建立健全保护机制。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的重要保障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围绕保护其权利而制定的措施相对完善。然而,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其被害人陈述被定义为一种独立证据。与证人证言不同的是,被害人陈述往往是对案件细节的主观重现,在陈述过程中需要反复回忆整个受害的经过,同时还需要回答相关问题。这一过程被害人身份会被淡化,极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二次、甚至三次伤害,致使被害人的隐私权在刑事诉讼中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之一,被害人权利保护本就应该是人权保护所涵盖的内容。但是实际情况往往却是,在不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隐私权极易遭受侵犯而使得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而这种二次伤害往往在强奸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身上展现的更为显著[1]。这类案件中,被害人面对相关人员的问询时,被迫一次次的回忆并且叙述自己不愿意回想的经历,这种反复回忆不堪过往的情况,往往会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极大创伤,这也正是很多被害人不愿意报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报案率降低会导致真正的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法律的正义无法实现,久而久之,也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所以,完善针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保护条款,健全相关救助举措,是最大限度避免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重要基础。
(二)刑事诉讼法目标的根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最主要目的就是有效控制犯罪及保护人权,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刑事诉讼法保护隐私权也是应有之义。此外,隐私权还是推进现代文明社会不断迈进的根基,如果被肆意侵害,将影响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积极性,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会遭受巨大的破坏与挫折。所以,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保护条款,及时向被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势在必行。目前,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保护人权的身份,只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隐私权理应得到有效保护。除此之外,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刑事诉讼法当中针对被害人隐私权的相关保护机制,有利于打消被害人对隐私权可能遭受侵害的顾虑,从而积极主动的到公安机关告发犯罪事实,还有利于提醒司法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提升司法机关的威信,真正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目的。
(三)刑事诉讼国际准则核心要求
在1985年联合国颁布了《为罪犯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并且在该宣言当中明确提出了针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根本核心原则。该宣言当中明确指出必须确保被害人权益的基础标准。除此之外,世界各国纷纷借鉴该宣言,并结合本国国情展开司法改革工作,为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根本权益奠定了有利基础。可见,在全球范围内针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展开合理保护已然达成了共识,并且成为刑事司法领域未来改革工作的必然发展趋势。所以,完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条款,建立健全相关救济机制,是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当中的核心要求。
(四)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切实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是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立法与司法改革过程理应高度重视的核心内容。我国2004年首次提出了人权概念,并且将其融入到宪法,2012年首次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概念融入到了刑事诉讼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人权保护以及保障人权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也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其在人权保障上所发挥的价值理念[2]。在刑事诉讼阶段被告人极易遭受公权力的侵害,所以其权利获得了更为充足的保障,但是被害人由于在诉讼过程中承载着陈述案件经过的责任,其主观意愿和感受很容易被忽视掉。所以,刑事诉讼中同样应该高度重视被害人的人权保障,这既有利于被害人感受到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工具价值,也有利于刑事诉讼法真正实现秩序、公正、效益的独立价值。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与发展
在我国最早一版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隐私权的相关条款,而随着人权主张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被重视,我国在1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明确提出个人隐私保护原则,并且在随后的多起涉及个人隐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明确提出不公开审理,成为人权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一次巨大的进步。此外,在2012年版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也积极的将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条款增入其中。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针对被害人隐私保护内容,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相关法律法规给被害人隐私权保护奠定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中缺乏关于被害人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明确范围、具体保护举措与针对性的救济措施等内容,因此,当被害人的隐私权遭受侵害时,上述的条款无法为被害人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条款与措施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探索优化。
三、论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可行性举措
(一)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被害人隐私权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被害人隐私权时,无法充分发挥其救济作用,最主要原因就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的隐私权条款说明不准确、不透彻、不完善。据此,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被害人隐私权内容,清晰充分的将其列举出来,让隐私权成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备的诉讼权利,充分展现其重要地位,才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害人隐私权。例如,应当将最大限度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不受损伤、以及有效保护被害人私生活不受侵害等相关内容,始终贯彻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3]。这样清晰明确的将被害人隐私保护条款列举出来,划定有效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的红线,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被害人隐私权有法可依、有法可寻。
(二)建立健全被害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救济机制
如果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权利没有救济,那么被害人的隐私权遭受到侵害时,其将陷入悲情绝望、无所依傍的境地。这既无法满足被害人的法律保护需求,更有悖于司法公平公正的理念。通过建立健全刑事诉讼被害人隐私权遭受侵害救济机制,以便为被害人提供有效帮助,防止侵害进一步发生。例如,目前美国的《犯罪被害人权利法》当中明确指出:如果被害人感受到自己的隐私权遭受任何一方的侦查机关的侵犯,那么就可以通过向该法当中所明确的行政机构或者相关官员进行申诉,如果经相关机构调查,明确了被害人隐私权确实遭受到了相关人员的侵犯,那么就需要责令相关人员必须参与到专业的侦查培训课程当中。如果被害人所遭受的侵犯情况较为严重,那么可以针对相关侦查人员做出停职或者解聘的处罚。可见,通过明确侵犯被害人隐私权应承担的相应代价等措施完善救济机制,警示相关人员依法、认真履职,对保障被害人权利是极其必要的。
(三)合理规范刑事诉讼参与机关行为标准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还不够完善。例如未明确限制侦查人员询问的范围、方式和次数等,这使得在司法实践工作中,特别是处理性犯罪刑事案例当中,被害人因为要反复面对询问工作,反复回答关于重构案件场景、描述受害过程的问题,使得被害人内心一次次受到伤害,让被害人感受到莫大的耻辱,从而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二次伤害[4]。其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但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判定标准还存在一定差异,而这种差异会致使个别被害人不公开审理的主观需求遭到无视。所以,应当合理规范刑事诉讼参与机关相关行为,建立统一、明确的工作标准,让被害人体面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在隐私权遭受侵害时敢于说不,为保障被害人隐私权提供有利前提。
(四)妥善引导司法审判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
进入互联网时代,移动终端快速发展与普及,人们接收信息的途径和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很多刑事诉讼案件登上了大众媒体,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很多案件还没有到审判阶段,或者是有的案件还没有到侦查阶段,就已经借助网络走进了大众的视野中,成为了互联网平台的热议法律事件[5]。除此之外,很多不专业媒体和个人为了吸引流量,常常通过夸大其词、虚构事实的方式对一些案件进行解读,导致刑事诉讼被害人的个人隐私遭受泄露,个人生活暴露在网络之中。所以,应当有效处理司法审判与新闻报道两者间的关系,合理限制新闻媒体对于刑事诉讼各阶段内容报道的范围。例如,对侦查机关正在查办的案件,新闻媒体必须严格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官方通报情况展开客观叙述,严禁妄加揣测;而对案件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主动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对发布不实报道、造谣传谣或泄露被害人隐私造成影响的媒体负责人或个人博主,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引导广大媒体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从而为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隐私权提供有利舆论环境。
总结:
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当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入,被害人隐私权保护必将逐渐受到关注。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于隐私权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长,也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不断健全,为进一步的保障被害人的隐私权而奠定法律基础。完善刑事诉讼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要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社会发展方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研究、立法等措施逐步推进,更需要相关法律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合理用法,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为被害人隐私遮风挡雨,为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发展提供强劲动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张硕. 论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J].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1(01):54-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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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福惠. 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理论证成与体系化建构[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03):69-83.
[4]林华杰.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J]. 法制博览,2023,(08):64-66.
[5]钟淼.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研究核心思路分析[J]. 法制博览,2022,(29):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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