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风险及法治应对
摘要
关键词
人工智能应用;伦理风险;法治应对
正文
引言
面对人类与人工智能技术之间逐渐升温的融合和摩擦,将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思考放在关注个人权利保护、群体权益保障和社会关系稳固上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要探究其AI技术产生伦理困境的成因,更要结合道德规范、社会评价、行业规则,国际精神以及法律体系来构筑完整的AI技术伦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1人工智能概述
1.1概念界定
从人工智能研究的目的出发,约翰·麦肯锡认为人工智能就是让计算机学习并模仿人类的行为。我国学者则认为人工智能不仅是模仿人类,并且能够对人类的行为进行延伸,拓展人类的智能。从技术本质的角度出发,研究认为人工智能是通过数据研究对世界展开模型化,同时借助模型预测以后的事情发展趋势。一般来说,人工智能的预测分析能力应用范围最广,其核心是机器学习算法,而算法主要是指在计算机科学中使用一组明确定义的步骤,用以实现某个目标并解决某个问题的计算方法,是一种基于代码指定的运算模式,将输入数据转换为所需输出结果的编码程序。
1.2应用场景
目前,人工智能在政策问题界定、政策方案角色等公共决策环节中有着巨大的应用潜力,比如公共安全、智慧交通、应急管理等领域。同时,人工智能的技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也得到了广泛运用,如人脸识别、智能机器人、远程医疗等。
2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分析
2.1人脸识别技术的伦理风险
在当前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结合的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被看作是机遇和利益。人脸,由于其所具备的生理性以及标识性特点,毫无疑问就是个人信息,同时其还是和传统类别明显不一样的新型信息,那就是生物识别信息。在趋利心理以及好奇心的驱动下,人脸识别及置换技术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在公众视线中,而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失去控制而得到的滥用,首当其冲的反应表现为对个人权益的侵犯。对于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而引发的个人风险,若不加以谨慎对待和严格规制,必然掀起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强烈冲击。
2.2医疗应用的伦理风险
现如今的智能医疗打造了更加全面的信息档案平台,结合了物联网技术,逐步缩小了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信息鸿沟,并且借助人工智能的医疗嵌入系统、云计算技术、AI医疗产品等等技术手段使人们获得了更高科技的医疗服务。但目前人工医疗应用在主体及责任分配中尚处于模糊阶段,而导致的伦理风险值得进一步探讨。主导性诊断类医疗人工智能产品指的是在医疗服务中,承担主导性诊断诊疗作用,而大大弱化医疗人员的参与。而有关于主导性诊断类医疗人工智能产品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同样的法律定位,其纠纷可能适用的责任究竟定位为“医疗损害责任”或是“产品责任”,甚至竞合的责任状态,则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与研究。
2.3军事领域的伦理风险
目前,自主武器在经过算法推演的智能化改造以及与军用物理器械的结合下,逐渐暴露出伦理风险。如“机器人杀手禁令运动”组织公布的一段模拟视频显示:在AI控制下的杀人蜂机器人,在通过算法内嵌的推演下锁定一群学生,并对他们展开瞬间屠杀。欧盟议会提出赋予人工智能“电子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由人工智能对其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责任。而在国际人道主义的伦理辩论中,人们普遍承认在使用武力的决定之下,人类的代理性及其主观意图是至关重要的。
3人工智能应用伦理风险的法治应对策略
3.1回归人工智能价值理性的目标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率先提出“合理性”的概念,并进一步将其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其中价值理性是理性和价值的交融,是人对于价值问题的理性思考。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工具理性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价值理性日渐式微,其根源在于现代社会的技术理性逻辑和长期以来形成的资本主义文明形态对现代社会的资本逻辑控制。马克思科技伦理思想中的人的主体性维度主要通过三部分体现出来,一是以人为本的科技观;二是基于人类实践活动的科技批判和异化理论;三是主体向度的科技伦理思想的建构方法。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我国与时俱进地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创造了人类文明的新形态,具有关乎人类文明发展的时代价值。
3.2多方协同治理,建立风险防范全周期管理
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善治”需要构建风险治理的多元协同框架,充分发挥政府负责、行业规范、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优势,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要求。首先,作为治理主体,我国政府应着重构建人工智能风险防范多元框架,通过顶层设计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并逐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其次,加强行业规范,政府和企业共建区域数字合作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既要防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技术层面的风险,又要防范与数字化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风险,构建事前风险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矫正的全周期管理,从而对人工智能算法设计、产品开发和成果应用进行全流程监管。最后,加强舆论引导,促进社会参与。“公民”一词最核心的内涵就是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因此,在及时宣传新进展的同时,要对人工智能加大普及推广,使人工智能良好发展变成所有社会群众的共识,激发出全社会认可人工智能的热情和主动性,以此有效处理人工智能在发展过程中将会出现的各种难题。
3.3在伦理侵害行为发生的末端采取打击措施
这是指在人工智能技术损害个人权益的情形之下,该利用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统筹规划来对伦理和法律问题进行解决。如果法律不允许人工智能监视用户自身的隐私,那么人工智能在展开运行的时候就禁止获得用户详细信息。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于2020年3月1号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规。其中《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34条至40条详细说明了当信息网络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等给他人造成权益损害时,法律如何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责任分配等问题。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在匿名用户通过AI技术侵犯了他人信息时,除了媒体平台应该暴露其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之外,法律应当详尽规定匿名用户身份信息的使用范围以及保护规范,以免对他人信息权益进行二次伤害。
3.4健全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和伦理规范建设
我国政府应加强实现技术创新驱动与公民权益保护的平衡机制,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国际治理,促进人工智能治理方式现代化。第一,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贯彻落实人工智能安全领域的立法工作,进行和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完善追溯以及问责体系,确定各个责任主体的实际权责归属。第二,加大建设人工智能制度的力度。对人工智能风险评估以及智能系统重点要素展开监管,尽可能完善人工智能风险防范体系还有安全监管体系,在源头上打破人工智能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最大限度提高人工智能技术主体进行决策的思想,健全人工智能监管机制,同时制定人工智能道德伦理标准以及法律条例,给避免人工智能技术隐患带来一条全新的道路。第三,完善人工智能伦理建设保障机制。基于国内层面来说,进行人工智能行为科学以及伦理等问题研究,建立伦理道德多层次判断结构及人机协作的伦理框架。在国际层面上,我国应积极组织智库参与世卫组织人工智能伦理指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加强机器人异化和安全监管等人工智能重大国际共性问题研究,深化在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国际规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3.5加强人才储备,攻克关键核心技术
作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核心驱动力,推动人工智能进步的重点就是健全人才战略计划,将高水平、高素质人才建设当做人工智能进一步优化升级的决定性内容,遵循培养以及引进有机结合的思想理念,尽可能健全人工智能教育机制,大力打造人才梯队,尤其是全方位引进世界各地的优秀人才,以此建立起人工智能高质量人才队伍。
首先,立足国内优势加强学科建设,全面打造高质量人工智能新型队伍。进一步打造复合型优秀人才,主要包括以理论为基础的纵向复合型人才和以综合管理为重点的横向复合型人才。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学科布局,加大产学研投入力度,汇聚人工智能高端人才,优先扶持和培育一批人工智能领军人才,同时和世界人工智能研究所进行长期性协作交流。
其次,招才引智,不断招纳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高质量优秀人才。遵循精准引入以及柔性引入有机结合的理念,同时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本成本核算内容,引导各大企业还有科研所招聘各种人才。总而言之,引入人工智能领域的高水平人才、引进人工智能重点领域科学家以及创新团队和采取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人工智能人才。
最后,打破“计算黑箱”,构建新一代人工智能的通用范式。弘扬科学家精神,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集体攻关,打破人工智能“黑箱模式”,实现可解释人工智能的技术突破。可解释人工智能有助于打破深度学习“黑箱算法”的现状,建立公众对人工智能技术及研发产品的信任和有效利用,降低使用人工智能所面临的合规性、法律、安全等风险,真正实现人工智能的“智能化”。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仍需集中国际社会组织、公权力部门以及相关智能应用参与者、智能技术设计人员、应用技术使用者的力量,来突破人工智能发展至今对于个人风险、群体风险、国家风险的伦理困境。首先要求各界充分发挥效能影响,从源头控制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的不利影响,同时配合行业内置和社会各界的监管以及监督;其次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的责任分担机制;还要利用法律的公权职能,在人工智能算法程序内部嵌入道德标准以及法律决策;最后,国际各界在对伦理问题应用对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构筑人工智能应用技术在操作规范国际化、透明化、合法化;深化发展公平、公正、公开的人工智能技术联动机制。
参考文献:
[1]宋阳,李慧.人工智能发展的社会风险问题研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03):109-115.
[2]任凤琴,董子涵.风险与超越: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思政教育的伦理分析[J/OL].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0[2023-08-23].
[3]谢俊,刘睿林,陈旭.基于知识图谱的人工智能伦理发展趋势与展望研究述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01):53-73.
[4]郝乐.司法人工智能在裁判中的应用及其限度研究[D].吉林大学,2023.
[5]潘志玉.人工智能应用的伦理风险及法治应对[J].学习与探索,2022(07):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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