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雷公司债券索赔问题研究

期刊: 环球科学 2023年第10期 DOI: PDF下载

徐劲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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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国家金融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不仅股票频频暴雷,某些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也是雷声不断。那么,暴雷债券的受损投资人是否可以索赔,应当如何索赔,与暴雷股票的索赔是否有区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劲律师多年来从事证券虚假陈述维权工作,试做简要分析,以供各位投资者参考。  

 

一、暴雷债券的受损投资人可以索赔,但是与暴雷股票的索赔有所区别。

1、损失确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债券受损投资人在暴雷时仍持有债券,按前述《债券纪要》21条确定损失,即发行人未能偿付的债券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考虑到很多暴雷债券的发行人都进入了破产重整或者清算程序,因此,债券受损投资人的损失金额=法院确认的债权总额-破产程序中已清偿金额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应与主债务人责任范围一致。此处可以看出暴雷债券损失计算与暴雷股票损失计算是有区别的,暴雷股票一般赔偿的是投资差额,而暴雷债券一般是全额赔偿,还可能包含利息损失。

2、可追讨的对象:债券发行人是当然的第一被告,考虑到很多发行人在暴雷时候已经失去了全额偿还的能力,那么,向连带责任人追讨是必须的,一般可以追讨的连带责任人包括:(1)主承销商(券商)(2)会计师事务所(3)律师事务所(4)信用评级机构

 

二、暴雷债券损失的计算与暴雷股票的区别,主要源于股票和债券的区别

1)发行的要求不同:公司债券发行要求有底层资产和偿债来源。股票发行也有资产和盈利要求(但是近年来不断弱化,科创板甚至允许未盈利的公司上市)。

2)两者收回投资的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是一种有期投资。股票通常是不能偿还的,一旦投资入股,股东便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投资,或称永久投资。

3)两者收回投资的方式不同:债券有规定的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而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股东是通过股票上涨来收回投资。

徐劲律师认为,正是以上的主要区别决定了股票的投资者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而债券的投资者更关注底层资产和偿债来源,也就是债券发行当时,企业的现实经营状况。所以,如果债券发行的时候底层资产和偿债来源作假,那么对于投资者来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遗憾的是,在现实中暴雷债券基本从发行时就开始作假,所以其损失几乎都必须从发行源头起算,而不是像暴雷股票那样只计算交易中的差价。

 

三、暴雷债券很多都不符合债券发行基本要求。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条件如下:(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看起来,发行债券的要求并不高。但是,徐劲律师认为,以上条件里面实际还有两个隐含要求:首先,发行人必须是《公司法》规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其次,发行人经营必须合法合规,营业收入、净资产和利润等财务指标必须真实。遗憾的是,现在暴雷的债券基本上都违反了上述两个要求,有的违反一点,有的两点都违反。

从法院公布的几个暴雷债券的案例来看,几乎发行人都进入了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然后,在清算或者重整中,均发现发行人及其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已经无法分清彼此,最后只好进行合并清算或重整。从该合并清算或重整的事实就可以发现,发行人本身已经丧失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与其他关联公司构成人格混同。这就违背了公司债券发行的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主体要求。同时,因为其财务也是与其他公司混同,因此,发行人本身的财务指标(比如净资产和利润)等均为虚假。由此可见,发行人是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要求的,其债券发行属于欺诈发行。

 

四、主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徐劲律师认为,正是债券在暴雷后暴露出来的发行人丧失法人人格,以及发行人与关联公司之间大量的关联交易,致使债券承销商和其他各中介机构难以洗脱其法律责任。

1主承销商责任

对于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鉴于发行人与其他关联公司高度、深入混同关联交易频繁的情形,如主承销商充分履行了查阅、实地调查、访谈、信息分析等尽调程序,也是不难发现的。显然,主承销商并未根据上述规定在尽调及撰写募集说明书时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的勤勉尽责义务,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主承销商撰写的募集说明书一般均是陈述公司业绩逐年增长、现金流充裕、偿付能力强,而事实上,发行人在发行前就可能已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故显然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调查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虚假陈述。

另外,主承销商对于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未尽到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也构成虚假陈述。

2审计机构责任

财务造假是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之一,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内容,审计报告对于关联交易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均未核实清楚,在家企业高度混同的情况下,相关财务数据、会计凭证必然存在疑点和缺失,其审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况,应当认定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3律所责任

律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发行人的法人治理情况、关联交易等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足以说明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未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应当认定其存在虚假陈述责任。

4信用评级机构责任

信用机构暴雷债券均进行了评级。但从事后的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来看,有较高的可能认定其并未进行充分尽职调查,所出具评级报告存在虚假陈述。

  

综上徐劲律师认为,主承销商和各中介机构在知道应该知道发行人真实财务状况的情况下,并未真正履行其核查义务,也未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其应尽的执业规范,主观上放任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发生,而投资者则是在披露的上述所涉发行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披露情形下作出相应的投资判断与决策法院在认定构成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基础上,判决券商和各中介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

 

作者简介:

徐劲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在公司、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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