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初探

期刊: 环球科学 2023年第7期 DOI: PDF下载

向利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旺分公司 湖南长沙 410000

摘要

为了解决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本文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研究,文中分析了保护中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包括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平衡数字信息资源和知识产权间的关系、运用技术手段确保产权安全、运用法定许可制度以及强制许可制度、构建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合法授权,希望可以为有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

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

正文


当前互联网技术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在各个领域中都得到了有效的运用,促进了整体信息化的发展,是国家发展的趋势。现阶段数字化产品类型越来越多,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数字信息资源的发展除了带来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网络中的信息作品在隐私性上较差,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任意浏览和下载传播信息,无法确保作品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到,作品有关权益遭到破坏,而传统的知识产权有关规定的保护措施已经无法满足数字化信息资源权益的保护需求,这就要加强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各界人士的重视程度。

1、数字化信息资源的优点

    其就是通过数字化科技处理信息资源,通过加工处理,信息资源能够变成很多“0”和“1”的数列组合。基于不同的数列组合方式,产生不同的数字串,在此基础上,深入的进行加工处理,能够基于计算机系统或是通信网络等识别、浏览以及传递的信息资源。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如计算机运行处理、通讯等等。数字信息资源具有一些优点,其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束缚,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如视频、图片、文字等,因为数字信息资源结构具有开放性,可以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更高效的获取资源,且不同类型的数据能够随意组合[1]。最后,其具有标准化、开放性、通用性的数据结构,属于共享资源。知识经济时代下,以往的知识产权制度和高科技网络架构、数字化信息资源权利人权益间存在矛盾,如何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2、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2.1有关的法律条例不够完善

    当前人们在工作以及生活中对于数字化资源信息的需求不断提高,然而国内对于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政策存在滞后的问题,使得法律法规无法跟上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国内针对这方面虽然制定和出台了很多的法律,然而相关法律条文制定的不够及时。一般是问题产生之后,结合具体的问题,制定有关的法律保障条款,限制在事后应对上,无法在问题产生后第一时间解决。当前网络中有大量的数字化文章作品,但是国内著作版权法不够完善,并未包含这一方面的内容,因此,国内相关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2]

    2.2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不够严谨

    大多数的数字化信息资源都能在网络中传播,人们通过手机或是电脑、平板电脑等,就能随意地点击和查看各种信息资源。因为其开放性较强,缺乏有效的信息保护安全措施,并未限制浏览行为,导致数字化信息资源作品易被剽窃盗取,这会影响到作者的创作热情,不利于信息资源的丰富和发展。

    2.3执法难

    国内关于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然而在实践中还有较多的问题,网络侵权问题不断增加,执法难度日益提升,缺乏清晰的惩罚措施,进一步加大了执法难度。

    2.4数字化资源容易被复制以及盗取

    现阶段科技在不断的发展,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趋势,满足人们阅读方式的转变,很多传统作品开始实施数字化和信息化,用这种形式在网络中传播以及存储。其有利于信息加工以及整合,各种电子载体可以确保信息资源的完整传播,能够长时间的保存资源,让更多的人看到数字化作品,提升版权作品的影响力。虽然数字化作品包含较多的优势,如运用便捷、数据量大、检索快速高效、实用性较强等,然而也有一些问题,如容易被复制,如果没有特殊的要求,用户能够直接浏览和复制所需的内容,这也为盗取他人版权的行为提供了机会,推动了非法复制数字形式作品行为的发展,影响了数字作品作者的权益。

3、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3.1健全有关法律法规

    数字化信息具有显著的优势,如传播、共享等,是时代发展的趋势,对其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法律可以有效的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就要借助法律方式,明确规定其受保护状态、划分受保护范围[3]。为了促进保护工作的开展,就要均衡双方利弊,依据技术和法律等,强化对于数字化信息资源的产权保护,不断的优化和完善资源获取方式,以防著作人的创造权益受到侵害,这样才能提升著作人创作的热情,促进信息资源的丰富及发展。国内缺乏清楚的法律条文,这对于数字信息资源的作者和作品而言,具有消极影响。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一员,在法律制度方面也要借鉴其他国家有效的解决措施,合理的调整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更好的保护数字化知识产权。

    清楚费用标准。这就需要立足于法律角度,制定有关的规定,明确使用费用。要想加强对数字化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在使用前付费,用户想要获取数字化信息资源就要先交付费用。基于清楚的说明收费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可以设置信息资源的使用门槛,从而减少滥用的问题。为了确保收费的合理性,有关管理机构以及组织就要商讨和制定收费标准,同时还要针对盗取和侵权的行为制定和落实相应的赔偿标准,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落实许可制度,约束使用者的利用行为。过去专利采取强制许可制度,目的就是确保专利所有人的权益,没有通过其同意,无法使用其发布的信息资源。在数字信息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也可以参考该制度。使用者应提前向有关机构或是政府部门提出使用资源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强制许可。通过实施该制度,可以规范使用行为。强制许可基于规范使用者行为,推动强制许可拥有者对于资料的运用。

    3.2合理的处理数字信息资源和知识产权的关系

    首先,科学的调整资源适用范围。对数字化资源的使用范围进行拓展,针对特定场所,可以放宽适用范围,确保数字化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出其价值,还可以促进数字化资源的发展。其次,重视平衡数字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综合的进行把控,不可单一的限制数字化资源共享或是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合理的平衡二者的发展。若是太过强调保护产权知识,就会影响到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发展,若是不限制共享,就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所有人,对此,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该思考如何协调好关系。最后,确保资产和产权双方的利益最大化[4]。在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中,不仅要保护著作人权益,还要注重资源使用者的利益,构建适合的利益关系,兼顾二者的利益,促进数字信息的发展。

    3.3借助技术手段

    信息以及知识只有被利用,才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价值,通过信息共享能够增加资源的价值。要想加强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就要借助技术手段,积极的研发保护技术。比如,数字资源水印技术。以往水印技术常用于货币制作,通过利用高科技给货币印制防伪标识,以免出现假币,这种防伪信息用眼睛无法直接看到。对于数字信息资源知识保护,可参考水印技术,防止原创作品被盗取。第二,构建加密技术。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通过对信息实施加密,用户在使用之前要通过一些步骤解码,进而浏览信息内容[5]。在浏览时可不用设置限制,若是使用者要对信息实施复制或是修改操作,就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或是适当的收取费用,才能允许其下一步操作,以确保资源的合理有效共享。

    3.4加强数字化信息资源产权保护意识

    当前,网络中有很多侵害知识产权的问题,这和版权者缺乏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关,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应该加大法律教育的力度,利用网络的相关平台,特别是数字作品量较多的交流平台,积极的宣传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的管制非法传播和公布其他人数字作品的情况,进而提升人们遵法守法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为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发展提供保障。

    3.5运用法定许可制度以及强制许可制度

    要想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可参考国际方面的公约,应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制度,把数字化资源加入到知识产权保护中。法定许可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下,使用者能够在不和版权人协商的情况下,使用版权人的作品,事后再和版权人商讨价格。而强制许可制度,便于使用者运用数字化资源,如果版权人设置了在相应时间内不允许利用自己的作品,使用者若是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得到强制许可证,这样就能直接应用数字化资源。强制许可以及法定许可制度的运用,有利于提升数字形式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知识的传播,提升其影响力。

    3.6构建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版权作品的信息化,让个人知识产权的执行以及管理的难度提升,要想加强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就要实施集体管理[6]。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给使用者以及版权人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让版权人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权利,且使用者也无需自己找版权人商量著作权授权,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就能够得到合法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购买很多的数字资源,统一获得有关授权,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进而提升作品授权效率,还能够争取一些版权人放弃的版税以及权力,并应用到公益信息服务机构中。

    3.7实施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合法授权

    现阶段国际上广泛运用的版权制度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国内法律上也制定了相关的内容,给人们运用网络信息资源提供底线。该制度旨在合理的限制版权人的权利,给数字资源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相应的豁免权,进而缩小信息两个极端人员的差距。对于网络数字化形式的信息资源,国内可以落实该制度,允许使用者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对数字资源进行应用以及传播。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建立在不影响作品正常运用的基础上,同时不能影响到版权人的权益。使用者为了获取合法授权,就要按照流程进行,比如得到授权许可、支付一定的费用等。

结语:

综上所述,数字化信息资源具有显著的优势,但是对于数字化信息资源的保护存在严峻的挑战,这项工作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作,具有较大的难度。要想进一步控制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就要权衡资源分享与权利保护,将法律和技术保护实施融合,尽快构建以及执行相关的著作权,如法定许可制度及强制许可制度等,合理的放宽数字资源使用范围,进一步强化相关保护技术的研究、运用及完善,如,数字指纹、数字水印技术等,基于此,构建类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更好的管理版权者以及使用者,均衡数字信息资源传播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提升对于数字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出其价值。

参考文献:

[1]叶丹红.探析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21(20):186-188.

[2]梁雪姣.探析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9(01):100-101.

[3]钮开芹.论数字化信息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J].学习论坛,2014,30(08):78-80.

[4]周恒.浅论信息资源数字化传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北方经济,2012(04):8-9.

[5]刘静.数字化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探析[J].管理观察,2009(17):235-236.

[6]张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3):143-151.

[7]管荣荣,马灿.国内外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比较分析[J].情报杂志,2007,06(08):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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