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留:以历史沿革为核心的思考
摘要
关键词
死刑存废;民意;路径依赖;意识形态
正文
一、引言
古代中国法律是具有着亘古而又悠久历史传承的法律,已经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意识形态,从中国古代最早的的法律典籍《周礼·秋宫·司刑》,到第一部公开成文法《铸刑书》,再从《唐律疏议》到《大清会典》,在这当中,每一部法律中都确立有与死刑这一刑法相关的法律,这是一种独特的人为的、有意识的传承,而在这不断的传承中死刑被各朝代都赋予了独特的地位。从确立了死刑的存在,到不间断的长期执行的过程中,死刑的独特意义被刻入广大中国人民的脑海中,并在一代代的口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深化。
时间回到现在,随着2006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的发表的同时,一切都在发生改变,这是一场传统与新生力量的有一次对抗,这场对抗不止发生在法律界,同时也波及到了最广的的民间,民众在对这一事件保持持续的高度的关注的同时,社会各界又一次展开了对于中国死刑存废的激烈的探讨。
二、从死刑到减少死刑
在我们开展讨论某一个事务是否应该继续存续语我们的社会之前我觉得我们很有必要的、或是至少我们对于这个事务应该具有哪怕是最粗俗的了解,了解到这个事务到底是什么?之前我们到底为什么让它存在?现在我们又为什么要让其减少乃至对其产生限制,而对于“死刑”这一事件也正应该是如此的。对于中国的老百姓而言,当我们对他们提及死刑的时候在他们的脑海中会存在什么样的联想呢?是高高悬挂的断头台?还是被刽子手高举起的泛有冷冽寒光的鬼头刀呢?还是高声回荡着的“秋后问斩”的宣判呢?亦或者是一发疾驰在空中的子弹呢?对于大部分人人来说是的,这些就是死刑,但这些其实并不能说是真正的死刑,这些只不过是死刑的表象,而隐藏在这些表象下的“真正的死刑”是正如德里达指出的那样“死刑是由国家主权所决定的一种死亡的形式,有时候是由类似于国家主权的权力来决定的,如果没有这种类似国家主权的东西那就没有死刑,所以死刑也可以说是一种国家状态下的制度以及一场合法的谋杀”。毫无疑问的是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死刑史的国度。
三、中国死刑的存留
中国死刑的诞生必然是依托于整个中国所具有独一无二的历史背景、社会风俗等所共同决定的,形成后便长时间的存续于在整个中国的古代王朝的历史沿革当中,并且不只是名义上的存在,并且有着相当多的实践案例,就在这长期的具体实践中,经过不断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天人感应”、“五行学说”和“自然神权”等理念为基础的,完整的、成体系化的死刑理论。
让我们回到中国的原始社会阶段,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还处于一种相当落后的阶段,社会组织能力还相当薄弱,当时的中国还没有产生类似于国家这一大型的社会组织或社会机构,在当时在中国这片土地占统治地位的是分布在这片土地上的大大小小的、零散分布的无数个各不相同的的氏族部落,这些部落所呈现出来的大多都是母系氏族制社会,这些母系部落有着独属自己的与其他部族不同的语言和名称,同一氏族的部落成员之间有着来自血脉深处的共同基于,他们也有着共同的祖先崇拜与神灵信仰,氏族也有着共同的领袖,每一个部落依托于共同的血脉以及共同的神灵信仰来黏合部落内部的各个成员。并且氏族成员在生前的时候拥有长时间的共同生活经历,甚至在他们死后都会共同葬于同一片陵区,并且那些死去的部落成员其后继者们还会对祖先进行长期的祭祀供奉,而且这些部落间大部分虽说都是彼此相互独立的但是部落与部落之间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交流的,由于各个部落分布在不同的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气候、生态、矿物等生存环境不同,各个部落之间迫于生存压力,需要同不同的部落进行交流,达到交换剩余资源、缓解生存压力的目标,在这种生存环境之下就极其容易导致这些部落在这种即封闭又不时存在于外界交互的情况下会自发的形成“我们”意识以用于区别于那些来自不同部落的“他们”的部落意识。由于在交流的过程由于面对当时的社会环境,即:“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千里不同情”,在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之下,各个部落间不可避免的存在规则大相径庭的情况,各个部落在交流的过程中极有可能由于语言不通、风俗习惯不同而产生各种情感矛盾于利益冲突,而对于管理者而言为了尽快解决当时不同部落成员在交流过程中产生并面临的各种尖锐矛盾,“同态复仇法”便就此应运而生了。
同态复仇所指向的是当氏族部落的成员遭受到来自他人的伤害时,部落成员则有权利对后者施加以同样的伤害,若是在过程中造成了某一方死亡,那么在部落内部由其部落族长给予受害者的家属杀死侵害人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如果事件的发生地在部落外部,则就由两部落之间进行交涉,交出侵害人由另一部落的人来进行自由处置。由于其中蕴含着一种“朴素平等观念”,在广大下层民众存在着广泛的接收市场,所有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留,即使在阶级社会当中,此项习俗仍有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留存。
但伴随着近代人类物质文明的飞速发展,人类的精神文明紧随着有了爆发式的飞跃,如:民主意识、人道主义、生命权等人本主义理论不断发展,引导各国政府对死刑判决处理愈发谨慎。随着大众媒体、互联网的发展和典型案例的公布持续走高民众对于死刑的关注度伴随着不断提高。
在当代的死刑实践过程中,死刑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处于得到了一定的暴露。意大利思想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列举了死刑的种种弊端。第一,国家无权使用死刑,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第二,死刑是毫无意义的,其威慑是短暂的,终身苦役的震慑作用更强。第三,死刑容易引起公众对 受刑者的怜悯。第四,法律安排了一位公共的侩子手,以暴易暴会导致民众变得更加残忍。而且贝卡利亚在晚年又对废 除死刑的理由进行了一点补充,即死刑的误判无法补救。
四、结语
不可否认的是死刑在执行的过程中确实会产生不少问题,但“刑罚是对公众情感的制度化”,而在广大人民的认知当中,死亡是最伟大的平等,也是最平等的自由,不论你是贫穷还是富贵、不管你是低贱还是高贵、不管你是如何的位高权重或是权势熏天死亡是绝对的公平,伴随这死亡,一切将无能为力,一旦死亡加身,任何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都不能发生,他也无法威胁诉讼他的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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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谢 杰:论同态复仇的性质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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