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中“府院联动”模式的优化路径探析
摘要
关键词
府院联动;破产重整;优化路径;司法与行政协同;营商环境
正文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处置“僵尸企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其成功实施涉及职工安置、信用修复、资产盘活等大量需行政协调的公共事务,仅凭司法权难以独立完成。发轫于地方实践的“府院联动”模式应运而生,通过府院协同有效破解程序堵点,但仍存在机制化、规范化不足等问题。因此,系统分析该模式的现实困境并探索优化路径,对完善破产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 “府院联动”模式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必要性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社会性与外部性特
企业破产,尤其是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所产生的效应远超出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社会外部性。其一,职工安置问题。大规模失业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这需要政府动用财政、社保、就业等行政资源进行托底保障和再就业扶持。其二,金融风险传导问题。大型企业破产可能引发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提前介入,防范系统性风险。其三,公共服务衔接问题。破产企业涉及的税务注销、工商登记变更、资产产权过户等,均需行政机关配合办理。其四,战略投资人引入问题。重整成功的关键在于引入优质投资方,这往往需要政府发挥其产业政策、招商引资方面的优势。司法程序的核心功能是定分止争和规则确认,而上述社会性问题的化解则需要行政权的积极作为与资源整合,二者的协同成为必然。
(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与行政体制的客观要求
我国《企业破产法》虽然确立了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但对政府职责的规定较为原则性。例如,该法仅规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未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行政支持司法体系。与此同时,我国行政权力在社会资源调配中占据主导地位,诸多社会管理权限分散于各个政府部门。若缺乏一个高位阶的协调机制,法院在需要政府配合时,将面临“协调难、效率低”的困境。因此,“府院联动”模式实质上是司法权在现行体制框架下,为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寻求行政系统有效支持的实践理性选择,是保障破产法有效实施的现实需要。
二、 当前“府院联动”模式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联动机制呈现“碎片化”与“临时化”倾向
目前,许多地区的“府院联动”仍处于“一事一议”的个案协调阶段,缺乏常态化的制度平台。其运行往往是在企业出现重大风险、面临破产时,由法院或主管部门临时牵头,召集相关政府部门开会协商。这种模式弊端明显:一是响应滞后,待问题爆发后才介入,错过了最佳处置时机;二是协调成本高,每次协调均需重新沟通,效率低下;三是稳定性差,联动效果易受领导职务变动、注意力转移等因素影响,难以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缺乏一个固定的机构、明确的流程和稳定的经费保障,使得联动机制无法实现从“救火式”应对向“防火式”治理的转变。
(二)政府与法院的职能边界存在模糊地带
在联动过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有时不够清晰,存在“越位”与“缺位”并存的风险。一方面,行政权可能存在“越位”。例如,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税收或维稳考虑,可能过度干预重整计划,强行“拉郎配”引入投资人,或以行政命令取代市场判断,损害了破产程序的市场化、法治化根基。另一方面,司法权可能存在“逃逸”。个别法院可能过于依赖政府,将本应由司法裁决的事项(如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重整计划的批准)交由政府决策,削弱了法院的独立裁判地位,使司法程序被架空。如何既保持司法主导,又充分发挥政府优势,是模式运行中的核心难题。
(三)配套政策与社会化体系支撑不足
“府院联动”的有效运行需要完善的社会化配套体系作为支撑,但目前这方面存在明显短板。一是破产税费负担过重。资产处置中产生的巨额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已成为重整成功的巨大障碍,缺乏针对性的税收减免或延期缴纳政策。二是信用修复机制缺位。重整成功后,企业征信系统上的不良记录难以消除,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获得贷款、参与招投标,陷入“重生即死亡”的困境。虽然国家层面已出台相关文件,但在基层落实中仍存在“中梗阻”。三是管理人履职保障不力。管理人在办理税务、工商、房产等事务时,常因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而受阻,需要一次次请求法院或联动机制协调,耗费大量时间精力。
三、 优化“府院联动”模式的具体路径
(一)构建常态化、规范化的协同机制
首先,应推动地方立法或出台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为“府院联动”提供坚实的制度依据,使其从“政治任务”转变为“法定职责”。其次,设立常态化的联动组织机构,如在省、市两级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法院、发改委、财政、税务、人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与议题管理。最后,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包括信息共享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专题协调会议制度、风险预警与应急响应预案等,确保联动工作有章可循、高效运转,实现破产事务的全程联动、精准联动。
(二)明晰“府”“院”权责边界,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必须明确“法院主导程序,政府协同处置”的基本原则。法院的核心职责在于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确保程序正当,并对重整计划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批准,守住法治底线。政府的核心职责在于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政策供给。具体而言,政府应在职工安置、风险预警、政策支持、信用修复、招商引资(以提供信息服务而非强制命令的方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严格禁止行政力量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战略投资人遴选等本应由市场决定的事项进行不当干预,确保重整程序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
(三)健全完善社会化配套支撑体系
破解破产配套难题,需要政府主动作为,完善顶层设计。一是财税支持政策。地方政府应联合税务部门,探索制定针对破产重整的税收优惠指南,明确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等在重整中的处理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债务豁免所得暂缓缴纳所得税,切实降低重整成本。二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由发改委、人民银行牵头,建立明确的征信修复流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企业可凭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直接向征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消除制度障碍。三是强化管理人履职保障。推动各行政部门出台规定,认可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为其查询信息、办理手续开设“绿色通道”,提升破产事务办理效率。
结语:“府院联动”模式是中国破产法治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创新,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在特定领域良性互动的生动体现。它有效弥合了纯粹司法程序在处理破产社会事务方面的功能性不足,为挽救危困企业、保障社会稳定、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要使其真正成为成熟、稳定的长效机制,就必须正视并解决其当前存在的机制化不足、权责不清、配套乏力等问题。未来的优化路径应着眼于法治化、常态化与标准化建设,通过构建稳固的协调平台、厘清权力边界、完善政策供给并强化监督保障,推动“府院联动”从传统的“个案协调”和“应急管理”模式,向“机制化协同”和“常态化治理”模式转型升级。唯有如此,才能持续提升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效能与成功率,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支撑,最终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局。
参考文献:
[1] 王卫国.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保护[C]//民商法金融法前沿新探,2022:188-197.DOI:10.26914/c.cnkihy.2022.061323.
[2] 姬毓卿,赫宝泉.中小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之特殊债权结构下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适用问题浅议[C]//河南省法学会,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2019: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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