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看守所监管安全完善机制
摘要
关键词
警力不足;经费保障;医疗力量;超期羁押
正文
近年来,看守所内监管安全事件通常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被媒体公开披露过多起发生在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给死亡人员家人带来伤害的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坏的影响。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执行检察更是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监管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检察工作,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维护被监管人的生命健康、控告申诉等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与监管场所应当进一步加强联系配合,共同解决看守所监管安全机制中出现的问题,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进一步完善管安全机制,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一、完善看守所监管安全机制的意义
近些年,媒体和舆论界不时地曝光看守所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监管人员粗暴管理等现象,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协调等。看守所安全出现问题,不仅对在押人员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更是对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因此完善看守所安全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看守安全监管机制能够更好实现看守所自身惩罚改造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机关。《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由以前的一年改为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进行武装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看守所的任务本质上意义上的功能是惩罚和改造罪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完善看守所安全机制能够实现看守所高质量运转,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管理方针,促使被监管人员在安稳有序的环境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可应承担的罪行、真心悔过,有利于罪犯的更好改造,减少再次犯罪的概率。
(二)完善看守安全监管机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任务
看守所监管安全问题不单单是监管场所内部的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富足、公民法治观念日益增强,看守所监管安全问题以及在押人员权益保障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司法监督领域的热点。在新形势下,出现新的要求、新的诉求,这更需要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提供高质量的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监管安全机制完善的研究,有助于看守所监管安全的稳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改造监管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稳定,而这就是当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新形势下的重要任务。
(三)完善看守安全监管机制是落实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看守所的工作直接反映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着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比重。完善看守安全监管机制,促进看守所严格公正司法,能够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全面落实严格公正执法,能够进一步促进监管安全机制的完善。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纠正违法,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防止看守所权力滥用,促进看守所干警规范文明执法,也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看守工作中的正确实施。
(四)完善看守安全监管机制能够更好实现在押人员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和动态实现,[1]是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主线,是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因此,犯罪分子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惩罚不是最终的目的,预防教育是最终目的。只有刑罚真正达到了预防教育的目的,才能使在押人员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悔罪认罪、敬畏法律,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另外看守羁押的在押人员绝大多数人是涉嫌犯罪而被羁押,留所服刑人员均是轻刑犯。虽然在押人员触犯了国家法律,但不能因其涉嫌犯罪或受到刑罚就忽视对其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在长期监管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心理上备受煎熬、情绪上反复波动,是办案过程中最不稳定的一段时期,极易出现违反监规、抗拒管教等行为,因此,建立完善监管安全机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人民群众心中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二、看守所监管安全存在问题
L县看守所在职民警25人,配备辅警21人,工勤人员8人,看守所设置关押容量384人,近年来月均关押量约320人。
监管安全是看守工作的生命线,防范安全事故是看守所的中心任务。近几年来,L县看守所能够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认真落实“一日生活”制度、值日员等规章制度,监管执法较为规范,监管秩序安全总体形势良好,但也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因此笔者从自身工作经历方面谈谈看守所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供大家参考。
199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详细规定了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明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2013年公安部出台《看守所执法细则》,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保障了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使看守所执法工作有了高歌猛进的发展,执法行为愈加规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但是看守所监管安全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以解决,看守所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有:
(一)看守所警力不足,量少质弱
看守所警力不足一直以来都是制约看守所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2],并且很多监管民警年龄偏大,缺乏交流学习机会,加之枯燥单一地,难以将全部身心投入到教育感化工作中。L 看守所2022年度平均关押人数270人左右,管教5人;截止至2023年6月底,平均关押人数320人,管教民警4人。随着关押人数不断地增长,管教民警严重匮乏且长期得不到补充,每名管教民警管理在押人员超过60人,过渡监室压力增大,特别在疫情期间,收押人数极度增加,导致监舍异常拥挤,这些因数导致无法满足值班管教正常工作的需要,给看守所监管工作带来沉重的压力,看守所只能以不出现安全事故为底线进行严防死守,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另外看守所民警与其他警种相比职业幸福感降低,看守所的主要职能是教育改造在押人员、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因此,看守所的监管工作枯燥乏味、出彩机会少,不仅要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以及留所服刑人员,而且要保证零事故,责任大、压力强,一旦出现一起事故,都可能意味着受到党内、行政处分,严重的要接受刑事处罚。加之上级机关对看守所工作重视不足,认为看守所只要不出事就行,没有及时对监管民警的心理进行疏导,导致监管民警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教育重点放在安全隐患上,对在押人员进行谈心谈话马马虎虎,最终的结果是看守所教育感化工作成效并不明显,常出现“多次进宫”的在押人员,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二)看守所财政资金短缺
看守所属于公安机关的二级机构,经费与公安业务费实行分别管理,单立账户,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并按其开支范围规定的科目建账核算。L县看守所严格按照规定将押人员给养费、医疗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保障。随着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增大,L县看守所日常收押量逐渐增加,但是看守所经费预算是提前核算好的,是固定的,在押人数逐步增加、物价上涨等各种因素,造成经费紧张,制约着L县看守所的发展,导致很多教育感化设施建设落后,如L县看守所仅一个心理发泄室,且处于闲置状态;另外监管设施陈旧,外墙出现墙皮脱落现象,电网老旧,医疗设备缺乏、监舍内没有热水供在押人员洗澡等问题仍未解决,导致无法完全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且难以实现监管成效与经费保障的双赢。
(三)看守所医疗力量薄弱
医疗卫生工作是维护监管场所安全,保障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随着被监管人数不断增大,患各种疾病的被监管人员也急剧增加,而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及医疗设备难以适应现实工作需求,严重制约着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 医护人员数量不足,根据《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规定看守所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 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L县看守所关押容量为384人,只配备两名医生轮流24小时值班,医疗人员的数量远达不到《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且由于看守所的特殊性、封闭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医务人员缺乏与社会医疗机构间的技术和经验交流,导致医疗水平停滞不前,对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不强,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极易陷入被动。[3]
2. 医疗经费不足、医疗设备不齐全。看守所财政经费紧张,导致投入到医疗方面经费不足,看守所医疗设备无法达到《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规定的配置,且医疗设备老旧,在押人员只能得到最基本的治疗,病情稍微严重只能送往合作的社会医院治疗,无法全面保障在押人员的生病健康权益,不仅给监管场所带来了很大的医疗隐患,而且增加看守所与在押人员家属方面的矛盾,极易导致信访事件和社会舆论的发生。
(四)存在大量超期羁押现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超期羁押的发生往往是办案机关、看守所未严格落实换押制度的表现。笔者所在地县看守所超期羁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 办案机关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2. 在刑事拘留后转其他强制措施时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3. 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4]4.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5]5. 办案机关已制作换押文书,未及时到看守所换押导致超期。
有些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对案件办理无时效意识,往往以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收集固定大量的证据,不会灵活变更强制措施;看守所在没有严格落实超期羁押通知制度,没有在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这些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维护看守监管安全稳定的思考
以上问题如果不彻底解决,会制约看守所的发展,损害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极易造成安全隐患,因此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预防对策:
(一)强化看守所监管与驻所检察工作的协作配合
看守所和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监管工作中虽然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双方应当进一步加强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
1.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对监管工作的思想认识。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要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守住监管场所安全底线,坚决扛起维护看守所安全稳定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始终保持思想清醒,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切实提高责任感,坚守岗位,各司其职,不折不扣把看守所安全稳定工作举措落实落细。
2. 强化协作配合意识,形成良性互动工作关系。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要加强协作配合和沟通协调,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依法进行联动处理,同心协力保证监管工作持续安全稳定。
3. 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不仅要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做好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工作,加强对患病在押人员的诊治,畅通在押人员维权通道,充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4. 强化规范履职意识,确保执法司法规范文明。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和派驻检察室的司法履职,提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司法意识,共同推进监管场所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
(二)持之以恒抓好监管民警队伍建设
看守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阵地,监管民警是维护好监管安全稳定、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以及教育改造在押人员的主力。因此,锻造一支高素质过硬监管民警是维护看守所安全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主要从以下几点来抓:
1. 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治警方针。“严治之军,所向披靡;无治之兵,百万无益。”要坚定不移狠抓正风肃纪,着力涵养清风正气,进一步严明警纪警规,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切实用好“四种形态”,毫不手软惩治腐败,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着力纯洁公安队伍。[6]以严格的执纪执法强化制度刚性,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以科学的权力配置强化监督制约,进一步扎牢不能腐的笼子,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强化自我约束,进一步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努力以铁的纪律打造铁的队伍。
2. 坚持从优待警不动摇。监管民警长年奋战在看守、教育、改造工作的第一线,不仅履行看守任务,还要对在押人员进行思想上进行教育谈话,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的谈话工作,工作几十年如一日,可谓艰辛而忙碌。为此,要经常关心体恤监管民警的辛勤付出,主动倾听民辅警的心声做到精神上激励、工作上关心、生活上关爱、心理上疏导。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政策,提高民警的补助待遇,对有担当、 有能力、有拼搏精神的同志,在提拔重用上多给他们机会和舞台,形成以实际行动助力监管场所发展新突破的局面。
3. 坚持科技强警不停步。信息化时代,紧紧围绕监维护监管安全、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需求,全面推进监所“智慧监管”建设。看守所任务重、警力少,必须聚焦警务实战需求,大力加强科技创新,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从科技中要求警察力量和战力,不断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的公安工作水平;[7]必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智慧监管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无感知掌握从收押到在押人员点名,从提审提讯到管教谈话,从就医到家属会见等各项活动及轨迹,变静态守点为动态预警,实现智能预警、实时响应,不断提高智慧监管应用水平。
(三)调整看守所经费预算机制,强化财会人员综合素质
1. 看守所实行动态的预算调整机制。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月羁押量时刻在变化,医疗费、伙食费等经费开支不固定,因此经费保障也要随之而变化,实行动态的预算调整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看守所羁押量的变化实行动态的预算调整机制,可以尝试将预算调整方式改为按月编报、按季申请财政全额拨款。采取动态测算看守所各项支出项目经费的方法,确保看守所各项基本经费支出预算能够符合看守所运行的实际[8]。在进行动态编制预算时,要考虑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些经费支出,例如智慧监所、医疗支出、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监管设施的维修、改造等经费支出,要优先做好这方面的预算,并做好跟踪管理控制,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逐步提升看守所整体预算管理水平。
2. 加快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看守所财会人员是编制预算的核心人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及较强的工作能力,因此要提升财会人员工作责任心以及综合业务素质能力。在新形势下的监管工作,不仅单位要给财会人员提供能够走出去的培训机会,而且财会人员要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吃透新政策,多管齐下,多方面使财会人员的知识和理念有所更新,力求以更专业的水平适应新形势的需求。财会人员要主动去了解看守所的各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时与各岗位沟通交流,了解所内各种岗位的需求,为所领导进行预算编制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四)加强看守所医疗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医疗卫生保障
当前看守所医疗保障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涉及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械的配置、医疗经费的保障,这些问题看守所自己是无法解决的,当地公安机关党委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争取财政政策的支持,全力推动看守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针对当前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不达标、医疗保障薄弱的现状,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将看守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落实到位。1. 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切实提高看守所防病治病能力,要求结合实际增配有资质的医护人员,确保人力充足。2. 深度构建监所医疗协作新机制,在用足所内医疗资源的基础上,注重与社会医院加强沟通对接、建立合作关系,积极推动与市、县的医院深度合作,充分用好优质社会医疗资源,形成立体医疗体系,助力看守所医疗专业化建设。3. 推动看守所开展远程视频医疗会诊,邀请社会医院医疗专家开展远程视频医疗会诊,由县看守所每月上报需要会诊的患病在押人员,由市监管支队联系专家对患病在押人员开展一次远程视频医疗会诊,着力解决所内医疗能力相对不足短板,有效增强监所医疗应急风险处置能力。
(五) 严格落实换押程序,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超期羁押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损害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根除超期羁押现象。超期羁押,说到底是一个程序违法的问题,程序违法实际上是主观方面的认识以及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问题[9],所以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是完全可能的。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 充分认识超期羁押问题的危害性,转变思想观念。要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对超期羁押的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法制观念,增强程序法的意识,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赔偿意识及人权意识。
2. 看守所严格履行超期羁押预警制度。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后,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看守所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手续。
3. 办案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办案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作出延长、重新计算、停止计算等变更羁押决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和犯罪嫌疑人。
4.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驻所检察室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对超期羁押的发现一件纠正一件,并定期通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并建立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超期羁押问题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四、结语
要完善看守所监管安全机制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完善保障在押人员的机制,更需要完善监督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对看守所执法进行监督,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久久为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长期实践、总结和升华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看守所监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进行总结经验,提升看守所管理的内生动力,对看守所监管安全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工作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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