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学生的玩笑沟通语音看民事法理性规范——以民事法律中的权利边界与理性平衡为视角

期刊: 环球科学 DOI: PDF下载

田淑芹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学生群体中因玩笑性语音沟通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探讨民事法律在规范日常社交行为中的理性边界问题。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言论自由、人格权保护、过错责任等角度,揭示法律对“玩笑行为”的界定标准及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并提出完善民事法理性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玩笑语音沟通中的法律风险

玩笑语音沟通可能引发以下民事法律风险:1. 名誉权侵权(《民法典》1024条),不当调侃可能损害他人社会评价;2. 隐私/个人信息侵权(《民法典》1032、1033条),泄露身份、行踪等信息需担责;3. 肖像权纠纷(《民法典》1019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形象构成侵权。

控制玩笑边界,敏感内容等一样会造成侵权情形存在,民事侵权以实际损害后果为认定标准,即便“开玩笑”也可能被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案例引入

案例1:某高校学生A在群聊中模仿同学B的声音并虚构其“考试作弊”情节,语音被转发后导致B社会评价降低,B以名誉权受侵害起诉A。  

案例2:学生C在语音玩笑中公开同学D的私密信息(如家庭困境),D主张隐私权受侵害。

争议焦点

以上案例看似都是同学之间“开玩笑”,那么就会存在以下几点争议的内容:玩笑性语音法律性质如何认定?民事法律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主观“玩笑意图”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1.玩笑性语音法律性质如何认定?玩笑性语音的法律性质认定需综合主客观要素判断,核心在于言论是否突破法律容忍边界“玩笑”抗辩效力有限,法律以客观行为及后果为主要认定依据  

1主观意图与客观后果平衡  

即便声称“玩笑”,若客观上导致他人名誉、隐私受损(如恶意模仿、捏造事实),仍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民法典》第1024条、1032条)或侮辱诽谤罪(《刑法》第246条)。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是关键,但并非免责绝对条件。  

2内容与场景的敏感性  

涉及种族歧视、性暗示、商业秘密等内容,或在工作群、公开平台传播的“玩笑”,因社会危害性扩大,易被认定为违法。例如,使用他人声音肖像可能触发《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侵权。  

3传播范围与损害结果  

私密对话与公开传播法律评价不同,后者因扩散风险更高,可能加重责任。若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或实际经济损失,即便非故意,仍需承担赔偿、消除影响等责任。  

2.就“开玩笑”而言,我国民事法律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民事法律通过利益衡量原则与比例原则平衡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核心在于避免权利滥用并维护社会公益。  

1)权利边界法定化

《民法典》明确人格权范围(如第990条),同时规定“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权益”(第132条)。言论自由需以不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为前提,例如正当批评受保护(第1025条),但捏造事实则构成侵权。  

2)场景化利益权衡

司法实践区分言论性质与场景:公共事务--对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的监督性言论容忍度较高;私人领域--普通个体的名誉权保护优先,如私密群组的侮辱性“玩笑”易被追责。  

3)动态比例审查

法院综合考量言论目的(是否善意)、内容真实性、传播范围及损害后果。例如,基于事实的批评即使措辞激烈,若未超出合理限度则不构成侵权(《民法典》第1025条但书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以“最小侵害”为目标,优先调解,通过赔礼道歉、删除信息等方式恢复权益,而非简单限制言论。最终在保障表达空间的同时,筑牢人格权底线。

3.主观“玩笑意图”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不要“玩笑”之名触碰法律红线主观“玩笑意图”难以成为完全免责事由,法律认定侧重客观行为与后果,但可影响责任程度:  

1民事侵权领域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要件,若行为人能证明无恶意且损害轻微(如熟人间的适度调侃),可能减免责任。但若客观上导致他人名誉、隐私受损(如公开传播丑化语音),即便主张“玩笑”,仍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而担责。  

2司法审查标准法院结合语境、关系亲疏、社会常识综合判断。例如,亲密朋友间的夸张调侃,若未超出合理社交范畴,可能不认定侵权;但职场、公共平台中的冒犯性言论,即便声称“开玩笑”,仍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追责。  

主观意图可作为责任轻重的参考因素,但非绝对免责依据,最终需回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

二、民事法律对玩笑语音的规范逻辑  

(一)权利冲突下的法律价值排序  

1. 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

《宪法》第35条保障言论自由,但《民法典》第990条明确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原则:权利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32条)。  

2. “理性人标准”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法官以“一般理性人”的认知判断玩笑是否逾越合理界限(如是否可能造成社会评价贬损)。  

例:在案例1中,虚构作弊事实超出“合理玩笑”范畴,构成名誉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1. 行为违法性  

判断标准:是否违反《民法典》第1034条(隐私权)、第1024条(名誉权)等规定。  

特殊情形:戏谑性言论需结合语境综合判断(如熟人群体中的调侃可能被视为无恶意)。  

2. 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

需证明实际损害(如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与语音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例:案例2中D因私密信息泄露遭受同学歧视,构成因果关系链。  

3. 过错认定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若行为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害仍实施行为,则需担责。  

争议点:玩笑发起者是否应预见传播风险?司法倾向于肯定。  

三、民事法理性规范的实践困境  

(一)法律规范与社交习惯的冲突  

1. “玩笑文化”的普遍性与法律严格性

学生群体中调侃、讽刺等语言形式常见,但法律需以客观结果而非主观意图判定责任。  

2. 法律语言的抽象性与个案复杂性  

如《民法典》中“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概念需结合具体场景解释。  

(二)技术发展对法律适用的挑战  

1. 语音证据的固定与审查  

语音剪辑、AI合成技术可能篡改内容,影响事实认定(需借助司法鉴定)。  

2. 匿名社交场景中的责任追溯难题

若玩笑语音通过匿名账号传播,受害人难以锁定侵权主体。  

四、完善民事法理性规范的建议  

(一)细化“合理玩笑”的司法认定标准  

1. 建立多维度判断框架

参考因素:双方关系亲密度、言论具体内容、传播范围、社会文化背景等。  

2. 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  

明确“不构成侵权的玩笑行为”示例(如无事实捏造的善意调侃)。  

(二)强化预防性法律教育  

1. 校园法治教育的内容优化  

增设“社交行为法律边界”课程,帮助学生理解言论的法律后果。  

2. 平台责任与技术管控

要求社交平台对敏感语音内容进行风险提示(如“该内容可能涉及侵权”)。  

(三)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 校内调解制度的应用

对轻微侵权纠纷优先通过调解解决,减少司法资源消耗。  

2. 引入“道歉令”等柔性责任形式

法院可责令侵权人以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兼顾救济效率与关系修复。  

总之,学生的玩笑语音沟通既是社交常态,也可能成为民事侵权的导火索。民事法律通过理性规范,在保护人格权与包容社交自由之间寻求平衡,但其具体适用需结合技术发展、文化习惯动态调整。未来应通过细化标准、加强教育、创新机制,构建更适应社会需求的法理性规范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  

3.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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