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历史基础与展望
摘要
关键词
历史演化;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正文
一、建国以来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化
七十余年的劳动关系嬗变,以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行政关系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为主线,由单一的国家雇佣向非公雇佣为主转变,收入分配由非差异化分配转变为按劳分配,劳动相关法律体系由建立到逐步完善,由配套市场经济改革过渡到开始注重劳动者个人权益,总体呈现劳动关系市场化、法治化的特点。
(一)国家雇佣为主阶段(1949-1978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社会主义改造大潮初起,为破除国营企业冒头的官僚主义,组织广大劳动者通过投入企业生产参与到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中来成为当时的主要任务。
在此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我国逐步建立了“统包统配”为主的劳动用工制度,即国家统一管理录用达到就业年龄的城镇社会劳动力,具体由国家行政部门根据计划将劳动者统筹分配至各企业,俗称“包分配”。分配过程中,一方面劳动者没有选择权,另一方面企业也不能自主招人,分配指标和分配人员由劳动部门下达和决定,国家才是真正的雇主。分配的结果也是“一定终生”,分配后原则上不得自由流动,仅为被分配企业的固定工,俗称“铁饭碗”。本质上,“包分配”“铁饭碗”的劳动关系是单向的、封闭的,自上而下的行政隶属色彩浓厚,故而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关系也被称为劳动行政关系[1],总的来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该时期劳动关系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国家雇佣与非公雇佣混合雇佣阶段(1978-2007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踏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历史性转轨之路,劳动关系变迁主要是围绕固定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立市场化条件的劳动关系制度来展开。
“统包统配”为主的劳动用工制度逐渐无法适应市场化转型的大方向,为扭转“铁饭碗”“包分配”带来的弊端,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化,为形成劳动关系市场化奠定体制基础。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为形成劳动关系市场化提供人力基础。此后,国家尝试探索向劳动合同制转化,固定用工模式开始瓦解,劳动合同制实施范围逐步扩展到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等等,为形成劳动关系市场化完善了机制保障[2]。劳动合同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并行期,也称“双轨制”,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改革迫在眉睫。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本质上指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深化转轨期劳动与社会保险等各项改革成为配合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这一时期非公有制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大大拓宽了劳动者的就业渠道,劳动关系市场化不断加深。
(三)非公雇佣为主阶段(2008年至今)
2008年1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领域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是完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道路上的关键一步,它通过法律确认了劳动者的合法地位,无差别化对待公有部门和非公有部门所有劳动者,开启劳动关系新格局。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拉开了“去单位化”“去福利化”的新帷幕,政府退出企业,将经营权、用工权过渡给企业本身和劳动者,仅承担间接监督责任,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逐步建立起现代化企业制度[3]。此外,外资企业、股份制等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非公雇佣数量井喷式增长,打开非公雇佣为主的新局面,劳动力关系基本实现市场化。现阶段,新经济和新技术极大改变了用工方式,灵活用工的流动性强、规模大、短工化趋势明显,劳动关系局面愈发多样、复杂。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探讨和展望
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直接影响民生福祉、社会团结,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方面毋庸置疑,在应对新挑战的背景下,有效治理劳动关系的对策需要尤为迫切。回顾近10年党和国家从中央文件到地方实践层面围绕“规范用工、权益保障、协商机制、法治化治理”来展开构建,基于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未来可以尝试从以下三点进行探讨:
其一,以和谐为根本目标。习近平曾指出[4],“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劳动关系虽经历数次嬗变,总体上能实现有序过渡,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了“规范用工管理、保障职工权益、完善协商机制、加强矛盾调处”四大方向,为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行动指南,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基础。
其二,以市场化为基本方向。为更好的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劳动关系为适应改革,由行政调节模式向市场化的契约用工制度过渡。随着市场化程度加深,各方面配套愈发成熟,劳动关系政策侧重点由实现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转向保护劳动权益,逐渐过渡到有序的基本架构内。诚然,仅仅依靠市场化是无法协调好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现阶段的新变化即迅速又猛烈,短期的失衡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资强劳弱”的客观存在,和谐稳定的局面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
其三,以法治化为主要路径。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构建起以《劳动法》为基石,多部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在当前的劳动关系治理中发挥压舱石的作用,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为平衡劳资力量提供可靠的法治路径。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程度加深,劳动法的覆盖范围不够广、保护手段不够丰富、分层分类尚存欠缺等不足凸显,人工智能时代加速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削弱了劳动者与企业方的议价能力,劳动法实施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很大变化,劳动力市场更具弹性,对劳动立法的前瞻性和兼容性提出不小的挑战,完善劳动立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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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菁媛 1990年,女,安徽,中级经济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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