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噪声污染防治现状与发展研究
摘要
关键词
噪声;污染;对策
正文
1 呼和浩特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1.1 声功能区划定与自动监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完成了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方案》于2019年3月21日起执行,对规范中心城区声环境管理、促进声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引导作用。2023年6月,内蒙古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完成了对呼和浩特市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核定调整工作,呼和浩特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完成15个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及呼和浩特市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并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声环境一体化数据管理系统的联网传输。
1.2 声环境质量情况
根据2021年至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呼和浩特市昼间噪声在51.2~53.5分贝之间,昼间达标率从100%下降至89.7%;2023年夜间噪声为47.6,2021年和2022年未公布,夜间达标率81%。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的要求,本市声环境质量仍有不小差距。
表1 近3年城市声环境质量统计
年度 | 昼间(分贝) | 夜间(分贝) | 昼间达标率(%) | 夜间间达标率(%) |
2023年 | 53.5 | 47.6 | 89.7 | 81 |
2022年 | 52.4 | \ | 100 | 90 |
2021年 | 51.2 | \ | 100 | 79 |
2 噪声污染源分析
市噪声监管涉及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公安局、网信办、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等多部门,受理噪声投诉的渠道主要有“12345”“12369”热线。经统计2023年,全市接到各类噪声扰民投诉案件共计13172件,其中,“12345”投诉13159件、“12369”投诉13件。主要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建筑施工噪声投诉、交通运输噪声投诉、工业噪声投诉。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占比最大,占噪声投诉总案件数52.68%,建筑施工噪声投诉占44.22%,交通运输噪声投诉占2.02%,工业噪声投诉占1.08%。
表2 各部门收到的噪声投诉情况
各渠道噪声投诉总数(件) | 数据来源(件) | 各渠道噪声投诉中各类投诉数量(件) | ||||||
市长热线“12345” | 环保“12369” | 公安“110” | 城建“12319” | 工业噪声 | 建筑施工噪声 | 交通运输噪声 | 社会生活噪声 | |
13172 | 13159 | 13 | 0 | 0 | 142 | 5825 | 266 | 6939 |
3 噪声污染处理难点
3.1 源头预防不到位
此前,国家及省市在城市规划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建设中对声环境重视程度不足,规划环评落实不足,加上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房地产等项目已豁免环评等,导致在城市规划布局、交通干线及设施选线、敏感建筑物建设等方面,统筹规划布局及源头防控不足。从呼和浩特市噪声投诉来看,交通运输噪声虽然仅有266件比重不高,但从历年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举报案件中,在噪声污染方面,群众多次举报城市快速路噪音扰民问题,尽管在道路建设同时在建和补建了多处声屏障,但噪音扰民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3.3 执法难度大、满意度低
噪声污染存在瞬时性、污染源不固定和随机性,因此在日常监管方面存在一定难度,不利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在噪声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电话举报小区内噪音扰民,有时存在噪音源不明确,或者现场检查时已无超标现象,或者噪声源已消失,比如广场舞、流动摊位喇叭噪声,造成现场无法执法,造成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最为突出的如工地夜间施工扰民问题,尽管按照要求建设单位已申请了夜间施工许可并告知周围居民,但施工噪音难免、群众投诉强烈。面对次类型问题,执法人员只能叫停施工予以处理,进而建设单位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4 化解噪声污染问题的对策建议
4.1 坚持科技赋能,专业化解矛盾
要解决噪声污染问题,首先要提升科技监管水平。建设呼和浩特市噪声地图数据资源中心,进一步整合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噪声源监测数据、社区声环境监测数据、噪声源污染普查数据、噪声手工监测数据、城市地理信息数据等,形成一套比较真实、完整、准确的环境质量及其噪声源数据资源体系,实现对环境噪声信息的进一步深度应用,如质量评价、投诉处置、现场执法、项目审批等特定信息应用,发挥其服务于决策、服务于管理,服务于民生的价值,夯实智慧管理数据基础,助力全面摸清环境质量现状,为智慧监管和精准治污提供数据基础。
4.2 完善管理机制
目前自治区正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即将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呼和浩特市政府应及时出台《呼和浩特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取代《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而结按照现有上位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部门智能,从维护群众利益角度,建议一套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细化明确各部门噪声污染管理职责,消除管理盲区,做到噪声污染防治精细化、专业化、法制化。
4.3 提高居民参与度,推进社会共治
噪声污染关系到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应当充分发挥媒体、公众等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自身优势,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取得噪声污染治理实效。一方面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把声环境保护纳入旗县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重点提升基层社区噪声污染问题处理自治能力。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宁静小区”试点创建工作,树立一批环境管理优秀,生活安静、舒适的居住小区典范,为探索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模式寻找突破点。
参考文献:
[1]曹晓凡.多元共治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模式探究[J].中国环保产业,2023.
[2]巴淑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与监测技术探讨[J].清洗世界,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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