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研究
摘要
关键词
失业保险制度;实施问题;对策
正文
失业保险制度的设置目标是为了解决严重的失业问题,缓解失业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起到了一定的帮扶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复杂性和失业问题的日益严重,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无法完全覆盖失业人群,在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进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针对现行问题,需要根据实践需求来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一、当前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覆盖面狭窄
失业保险的补偿率较低,覆盖范围也比较狭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需要为员工按规定来缴纳失业保险,但目前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更多的是企业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农民工、公务员、高校毕业生均没有被纳入其中。还有的企业长期不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员工在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无法保障,并且全国各地参保范围差距较大,如果失业保险参保率低,就会影响保险在促进就业功能方面的发挥,也会影响保险基金收入的稳定性。
(二)基金支出结构不科学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业金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目前失业保险的金额偏低,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保障作用。从领取时限来看,我国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时间过长,最长能够达到两年,而美国、日本最长时间分别为6个月和10个月,尽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时间较长,但是并不说明我国与美国和日本相比在失业保险制度上存在优势,如果失业人员能够长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不仅会增加保险基金的支出,也难以调动起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积极性。
(三)再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
从多地实践情况来看,再就业服务体系并不完善,主要是由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来提供,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形式比较单一,根本无法发挥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并且服务模式也比较粗放,很少是针对失业人员来精准提供,更多的是利用招聘会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人才的机会。另外,服务手段也比较消极,提供的信息滞后,不注重对失业人员信息的采集和归纳,后续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从失业培训课程方面来看,过于盲目,存在“随大流”的问题,没有根据失业者的技能倾向、知识背景来提供培训,这就导致失业人员的参与积极性不高,无法在其中获取到应有的收益,再就业的成果不太理想。
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研究
(一)继续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活保障功能
1.适当扩大保险覆盖面
在经济发展助推下失业保险覆盖面在原有基础上持续扩大,但是还是有大量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大学生等未被纳入到失业保险体系,因此在下一阶段需要遵循“应保尽保”的原则,将更多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在正常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章制度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这是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在目前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均能够按照要求为员工足额缴纳保险,但是在一些中小型企业中,常常存在少报、瞒报的问题,甚至不缴纳失业保险,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利益。对此,需要在社会上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和员工的意识,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具体来看,对于在毕业后一直未能就业的大学生而言,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培训费用,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心理咨询、就业辅导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寻找到自信,在择业期间,可以发放一定的择业补贴;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如果其按时缴纳失业保险,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失业保险补贴;针对农民工群体,考虑到其劳动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可以针对农民工群体颁布计划的政策规定,适当缩短缴费期限,扩大支付范围,提高其参保的积极性。
2.合理设计保险税率
现行的固定保险税率对于企业而言并不公平,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是按照同样的税率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并没有体现出企业之间的差异。科学设计保险税率,能够激活企业的参保积极性,还具有缓解失业压力、稳定就业的作用。具体来看,可以针对一些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企业来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税率,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针对一些裁员率较高的企业,可以提高失业保险税率,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规范补助金的发放机制
为了在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人员生活保障作用基础上鼓励其快速择业和就业,需要适当缩短给付期限,避免失业人员过度依赖补助金。还要调整现有的给付方式,采用递减式的发放形式,在支付一段时间之后,逐步降低支付标准,倒逼失业人员主动就业。除此之外,还要规范给付条件,在每月发放失业金时,失业人员必须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报告求职情况。针对长期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需要做好后续的跟踪和调研,看其是否存在瞒报问题,并且要将惩戒措施落实到实处。对于有隐性就业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将失业金停止,并记录在档案中,对于长期不积极找工作的失业人员,也需及时停止支付。
(二)发挥制度的促进就业作用
除了保障基本生活质量之外,更应当发挥出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防止失业三个作用,三项之间是相互影响的,目前,在各个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保障生活的支出比例过高,影响其他作用的发挥。对此,需要适当增设补助就业补贴项目,比如,可以为异地求职人员提供一定的异地求职补贴,扩大其求职范围,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率。还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技能鉴定补贴,对于在失业前掌握技能却未取得资格的失业人员,提供专业的技能评估,提高其再就业率,通过考核者可以获取到相应的费用补贴。这不仅能够鼓励更多的失业人员参与技能考核和培训,也能够有效避免资源的浪费。另外,还有必要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促进就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补助金水平,采用弹性制设计方式,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完善信息系统设计,提升对失业人员的援助服务水平,帮助失业人员拓宽就业渠道。
(三)设置失业保险预警机制
构建失业保险预警机制对于社会的发展极为重要,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从源头上避免失业问题,也是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大大扩展了企业的受益范围:
一是构建失业保险预警机制,发挥出失业保险在预防失业方面的作用,设置动态化的模型,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比如,在出现一些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之后,会给区域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容易出现大规模失业,如果缺乏失业预警机制,那么就会对整个区域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带来负面影响,在构建了失业预警机制之后,能够针对性的为失业人员提供救济和补助,有助于减少社会动荡,保障社会的稳定性。
二是推进稳岗返还政策。推行稳岗返还政策对于稳定就业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也可以更好的维护员工劳动权益,尤其是针对一些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该种措施可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有助于减少裁员,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完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在政策的调整下,当前《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待遇水平偏低、覆盖范围较窄等等,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有效弥补了传统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但是还没有上升至立法层面。对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修改现行的条例内容,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充分发挥出失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另外,还要构建相应的监管体系,以法律来监督管理机构的各项行为,尤其要监督好保险基金的缴纳、支付和运行活动,控制好各个部门的权利和责任,要求各部门都要严格遵照法律法律来开展工作,避免矛盾加剧,在加快工作进度、为失业人员提供方便的同时,也要约束好工作人员的权利行使情况,杜绝挪用失业基金等问题的出现。
三、结语
失业保险制度属于我国基本社会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了后勤保障,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就业总量压力的双重考验下,失业保险制度受到了高度重视,在保障生活、促就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还没有达到最大化。对此,需要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科学、合理的修订,并优化保险制度内容,发挥出失业保险在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的功能,同时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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