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诉讼模式的再认识
摘要
关键词
轻罪、轻罪诉讼程序、程序分流
正文
一. 我国轻罪治理的观念基础
历史上的刑事法律最初是严酷、残忍的代名词,为的是给予具有严重社会性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人进行严厉的打击,同时起到震慑作用。随着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率逐渐降低,人们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期待发生显著的变化——一方面刑罚开始由罔顾人权、残忍打击,开始向轻缓文明、人道主义方向发展,一方面,随着情节较轻微犯罪案件发生率上涨,刑法也被期待着管理主观恶性较低的行为。随着刑事法律的法网逐渐严密,部分原本由行政法或其他法规调整的行为也升格成犯罪。实体法改变必然导致程序法的改变,对这类轻微违法行为已经不能适用原本非常严厉的刑事政策,那在程序法中应当如何治理这类犯罪呢?学术概念上的轻罪是指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犯罪,而轻罪程序治理要求契合轻罪案件自身的特点,包括罪行轻微、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较轻等特点。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整体平稳,轻罪案件数量上升,针对刑事案件数量仍较高和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存在,这些现状都要求建立轻罪处理特别原则和机制。面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轻罪罪犯,也不应该在刑罚中偏重惩罚和威慑,而是应该发挥刑法综合治理作用,考虑轻罪罪犯回归社会的问题和适用刑罚达到的犯罪抑制效果。对于轻罪案件,处理案件时更应该及时解决纠纷,考虑到被追诉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与补偿,以及帮助被追诉人重新融入社会。这种实体法的思想也会映射在程序法上,从而明确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避免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招致“重典治国”的批评。
二. 宽严相济:从对抗到合作
在普通程序尤其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
革,强调的是庭审的实质化。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已经对一些民生、社会诚信和经济等领域中以往被视为为法或者悖德行为的热点问题进行犯罪化的规定,形成更加严密的刑事法网。例如当场抓获醉驾犯罪时,犯罪嫌疑人几乎无法否认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再要求被告人进行普通程序中复杂的刑事诉讼,不仅仅与被告人所期望的量刑从轻和程序便捷相违背,也是浪费司法资源的一种表现。这就需要让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运用司法经验进行预判,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轻刑罚的轻罪案件,要兼具法定性与裁量性,适用轻罪治理。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轻罪案件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时,被告人通常可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进行的是有罪供述。在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与被告人逐渐发展出另一种刑事诉讼模式,即以合作为核心结构要素。例如,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寻求和解,并选择与司法机关合作,进而换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就是合作模式的一种表现方式。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这种“合作”可以获取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承认,从而更容易获得更有利的指控证据和更高的效率,可以明显缩短处理案件所需要的时间;对轻罪中的被告人来讲,这种协商可以获得检察机关更轻量刑建议的承诺,且本身社会危险性低,面临的刑罚不会过于严重。这种合作模式也实现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个自行选择是否愿意沟通的机会,被告人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进行反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真诚道歉,被害人也有途径发表对于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看法,选择是否接受被告人的道歉悔过,这样可以减少被害人对法院从宽处理的结果的不理解,有利于被告人更快回归社会,修复社会关系,使刑事纠纷得到实质上的化解。
三. “慎诉”:审判前推动轻罪案件程序分流
“慎诉”1是我国刑事政策从严到宽的重要转折点。这种案件是否起诉的裁量权在审查时融入公共利益审查因素,直接将轻罪重罪治理区别开来。在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若想将没有起诉必要的轻罪案件分流出去,需要检察机关合理运用不起诉裁量权,达到合理分配刑事司法资源的效果。检察官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情况,裁量决定是否起诉,以有利于轻微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轻罪治理时代刑事法律的法网由粗疏向严密方向发展,在扩大入罪的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积极扩大出罪和出刑,实现入口与出口的动态平衡2,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这是“慎诉”带来的不起诉裁量权在面对轻罪案件时力推少捕慎诉慎押,破除“构罪即捕”的观念。通过羁押必要性和社会危险性审查,针对那些悔罪态度良好、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积极改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推广运用非监禁刑。如杭州市检察机关受“健康码”启发,针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运用数字赋能研发“非羁码”,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创新保释制度,3而且可望推广运用到刑罚执行阶段的非监禁刑之中,可以降低监禁率,减少司法成本,有助于最终实现轻刑化、缓刑化。这样的举措也有利于轻罪犯罪嫌疑人不与社会脱节,助力其早日回归社会,消除对于轻罪犯罪嫌疑人的负面影响故此,基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慎诉”旨在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酌定不起诉制度,推动检察机关秉持能动检察理念,敢于善于行使法律赋予的不起诉裁量权。
四. 结语
我国以往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惯于强调对犯罪人进行严厉打击,面对许多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不一定是“坏人”的犯罪人,不能不加以区分的全部视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施以隔离、严惩和禁锢。因此我国的轻罪诉讼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打造注重保护社会的合作模式,让检察机关对定罪量刑及是否起诉上肩负起更大更重的责任,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当是控辩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参考借鉴域外刑法中相关轻罪制度,未来轻罪制度构建中域外的处罚令制度或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也都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带来思考。要在我国有效建构和运行轻罪制度,仍需立足现实国情,将轻罪重罪区别开来,进一步实现刑事案件真正繁简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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